2012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精讲汇总三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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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讲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这里讲的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如很多矿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属企业内部的监督。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仅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美国就是这个体制。

目前,全国共有2800多名煤矿安全监察员。

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多,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目前,各省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即地方监管机构不尽相同,大部分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些省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专门成立了煤炭工业部门,如陕西省;

有些省专门成立煤矿安全的监管部门,如甘肃省。

因此,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

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特种设备的监察实仃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监督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的监察。

其他监督有: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

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三、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老同志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六、建立举报制度

七、制定有关奖励制度

八、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九、事故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十一、组织事故调查

十二、事故发布

十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承担如下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标准的情况。

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隋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

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1.申请。

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2.受理。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征求意见。

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4.审查和调查。

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决定。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送达。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种。

1.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安全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

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两种:

(1)行为监察。

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2)技术监察。

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

三同时"

监察;

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

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

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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