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课件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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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课件PPT推荐.ppt

,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十,2011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江苏省盐城大丰市村民施某,无证驾驶无牌联合收割机,给本村苏某家收割小麦,收割至地头倒车时,将在地里拾麦的妇女李某撞到、碾压致死。

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十一,2012年7月7日15时许,陕西省陇县农机驾驶人王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收割小麦,对联合收割机进行检修时,留长发的王某之妻顾某在机下调整割台,由于收割机未停机,致使顾某头发被卷入割台动力传动轴上,造成顾某70%头皮严重撕裂。

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十二,2012年6月12日9时许,江苏省盐城大丰市农机驾驶人周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在给本村杨某家脱粒菜籽,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进入粮仓里拨菜子,致使其上衣被绞笼缠住,造成驾驶人周某当场死亡。

事故案例分析,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分析该定义,可见构成农机事故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1)农机事故的一方必须是农业机械。

(2)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

农机安全事故,农机事故情况,农机事故分类,按发生地分:

道路交通事故、田间事故、场院事故、设施农业事故等。

按事故大小分: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30人死亡,或者100人受伤,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农机事故:

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受伤,或者5000-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农机事故:

3-10人死亡,或者10-50人受伤,或者1000-5000万元经济损失。

一般农机事故:

3人死亡,10人受伤,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按损失情况分:

死亡事故、受伤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等。

按事故原因分:

违章操作、操作失误、机械故障等。

按机械种类分:

拖拉机事故、联合收割机事故、微耕机事故、卷帘机事故等,农机事故情况,2004年-2012年农机事故情况,农机事故情况,农机事故原因,以2012年全国农机事故数据情况为例,分析农机事故原因,44.2%,2012年,43.9%的农机事故是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成为导致农机事故的第一因素。

43.9%,2012年,44.2%的农机死亡事故是由于农机未按时检验,机件失灵造成的,成为农机事故致人死亡的第一因素。

农机事故情况,法律依据,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道交法赋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依据,第九条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度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度二:

培训教育考试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制度三:

安全互助制度。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制度四:

淘汰报废回收制度。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制度五: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制度六:

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七:

牌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制度八:

事故处理制度。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制度九:

定期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和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制度十:

农业机械投诉制度。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管理学就是以社会、人、机系统中的人、物、信息、环境等要素之间的安全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合理、有效地配置诸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系统中安全状况的持续实现,保证人类社会活动中的安全生存、安全生活、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图解安全管理:

监管内容,农机安全管理理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发展历程,监管内容,农机安全社会化管理时期(1979-2008年),农机安全机务管理时期(1949-1978年),农机安全依法监管新阶段(2009年至今),中国已跃升为世界农机制造第一大国。

2007年我国耕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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