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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13、《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

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目前只登记,暂不发证。

设立登记业务流程图: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二、房产、土地登记

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单位的房产(或土地)

个人的房产(或土地)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交易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购房或购地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的单位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提供);

5、房产(或土地)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需提供);

7、对自有、自建的房产,需提供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评估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

房产、土地登记业务流程图:

三、变更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变更事项

变更后的证件、资料清单

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注册或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实收)资本

合伙人、投资者

工商注册号、经营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事项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提供);

8、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或修正文件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提供);

9、新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的,提供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1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三)变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重新发证的,其工本费为正本内芯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皮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四、市内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

(一)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纳税人申请

(1)纳税人涉及市内跨镇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2)纳税人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前,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税票单位,应终止有关协议,收回有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并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需要缴销的发票(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6、《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单位提供);

7、代征或代扣代缴单位领用的完税凭证(有领用该类完税凭证的业户提供);

8、《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原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原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滞纳金、罚款、当期税费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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