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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内设备调遣工作一般由设备供应方负责,应在使用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以下情况的租赁设备调遣应由调遣方(合同明确的调遣组织方)组织编制、审核方案,报项目部备案,其中公司自有设备调遣还需由专业化公司按设备调遣制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1.船舶单次海上调遣超过200海里或通过气象、航道复杂海区。

2.船舶单次内河调遣超过200公里或通过架空电缆、桥梁、水下障碍物、危险航道。

3.船舶运输大型复杂构件。

4.盾构机、TBM。

5.节段拼装架桥机。

6.移动模架造桥机。

7.项目部认为其他有必要的设备调遣。

第十条海外设备调遣(含进出口)工作由公司海外事业部统一协调,各子(分)公司组织实施。

调遣方案由项目部组织编制,报子(分)公司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部门根据生产进度安排编制设备进场计划(见附件1:

设备进(退)场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设备部门组织进场。

第十二条设备进场由项目设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与供应方共同参与验收,并填写设备进场验收单(见附件2:

设备进场验收单)。

设备进场验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备供应方现场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维保、检查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2.设备、人员资质证书符合规定。

3.技术档案资料完整。

4.技术性能状况良好,必要时进行性能验证。

5.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6.设备排放满足当地节能环保标准。

7.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及时组织设备进场验收。

对整体进场设备(无需安装或简易安装)直接进行验收;

需进行安装的设备,待安装验收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如需)后,另行组织进场验收(详见第三章)。

第十四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进场。

1.供应方应提供性能状况良好的设备,对进场验收不合格设备及时整改直至合格,必要时进行更换。

2.项目部应对反复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设备予以取消合同。

第十五条进场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按项目建设方或监理方要求履行设备报验手续,报验所需表单一般采用项目建设方或监理方提供的样表。

第十六条严禁以下情况的施工设备进场:

1.劳务分包带入特种设备。

2.农用车、未年检或报废车。

3.渔船代替交通船载人。

4.内河船舶用于海上施工。

5.质量不合格、有安全隐患、已经报废及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设备。

6.其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设备。

7.其他子(分)公司规定不能携带的设备。

第三章设备安装及调试

第十七条设备安装(拆除)一般严格按安装说明书实施,大型及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1.供应方应组织编制大型及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核。

2.项目部应按照中交二航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设备的安装(拆除)应优先选用设备制造单位或有安装经验的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应选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1.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协助项目部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项目部应审核安装单位及人员资质,对安装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对安装(拆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部门负责安拆场地地基承载力等作业环境的确认和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设备部门负责安装程序、过程检查等方面的监督,安全部门负责对人员防护、作业防护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条安装调试与验收。

1.设备安装完成后,供应方应组织安装单位进行设备的调试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项目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的安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大型设备、专用设备、重要施工工艺上使用的设备,项目设备分管领导应参与安装验收。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特种设备取得准用许可)后,项目部按设备进场验收流程组织设备的进场验收(详见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区域涉及需增加防台、防风、防汛、防撞、防雷等技术措施,应与设备设计方案或临建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涉及安全的临时结构需要进行必要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于设备的基础(或附着)安装,需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施工、验收。

若采取非标准设计(与设计说明书不一致),需得到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单位)确认或验算合格后方可实施。

设备基础(或附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安装。

第四章使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对租赁和分包商提供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应统一标识标牌,并满足《中交视觉识别系统》及中交二航局《施工现场标识标牌及安全防护图册》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配置与交接班管理。

1.有最低配员要求的设备,供应商应按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操作人员;

没有最低配员要求的设备,供应方应按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

2.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安排,合理设置操作人员需求数量,避免操作人员疲劳操作。

两班或多班作业的设备,项目部应根据不同设备类型和特性制定相应交接班制度,督促供应方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人员与证书管理

1.供应方应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设备管理、维保人员,并指定现场管理代表。

大型及特种设备应“定人定机”,操作人员更换应经得项目部同意。

供应方应加强人员、设备证书管理,组织定期设备检验,及时更新证书;

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相关设备专业技能培训,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2.项目部应将供应商派驻现场的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持证操作人员,项目部应组织考试(项目部可根据自身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实际操作或试卷答题的方式对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涉密工程项目部应定期组织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项目部应对设备及人员证书实行动态与预警管理,督促供应方及时更新设备、人员证书,确保其有效性;

督促供应方的设备技能培训,组织设备相关人员参加技术方案交底。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分别建立设备及人员总台账(见附件3:

船机设备台账),特种设备、小型设备分类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督促和指导操作人员规范填写机械《设备运转日志》、船舶《航行日志》及《轮机日志》,按月对填写情况进行收集与检查。

填写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交接班、运转台班、油料领用、配件领用、维修记录及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等。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为设备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及停放场所,并合理调度、使用设备,根据管理要求按月统计分析设备利用率;

加强节能、消耗成本管理,按月统计分析设备油耗情况。

(见附件4:

设备月度使用分析表)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及时清退长期处于闲置的租赁设备和完工设备,对设备利用率过低的月租赁设备,可采用临时租赁方式。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不得违规、违章、超性能使用设备,起重设备吊装作业应配置专业指挥。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应明确设备防台、防风、防汛、防撞等措施的操作和检查责任人,制作并张贴责任表,检查供应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部门、安全部门对大型、特种设备使用环境、条件进行风险识别,对参与设备使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五条供应方应做好文明施工及安全环保工作,设备应外观整洁、润滑良好,无漏水、漏电、漏油、漏气现象。

第三十六条供应方必须为设备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

船舶出租方必须办理船舶财产保险(船壳险)和船东责任保险;

机械出租方必须办理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

第三十七条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按《中交二航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和统计实施办法》和《船机设备机损事故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开展事故救援,分析事故原因,厘清事故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设备使用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供应方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设备的定期检验(证书)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检查表)。

3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转日志中记录)。

4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计划、记录(一般维保在运转日志中记录;

维修保养计划(记录)、中、大维修应单独记录入档)。

5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故障在运转日志中记录,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单独记录入档)。

2.项目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方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备份。

2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文件。

3调遣方案。

4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章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项目设备部门应监督设备供应方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部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应给予设备供应方必要的维修保养时间,一般每月不超过2-3天。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对供应方临时进场的设备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供应方应制定维修保养制度,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供应方应编制《设备保养计划(记录)》,明确不同设备不同周期(包括日、周、月、季、年)内保养项目、标准。

第四十四条供应方应按照设备保养计划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并在机械《设备运转日志》、船舶《轮机日志》或《设备保养计划(记录)》中做好记录。

特种设备还应记录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修、设备运行故障等。

第四十五条供应方应对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对维修保养不善、故障率高、尤其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项目部应根据合同要求供应方整改直至更换。

第六章退场管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工程部门应编制设备退场计划(见附件1:

设备进(退)场计划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项目设备部门根据退场计划及时下达设备退场通知,督促供应方组织设备退场。

第四十八条供应方按项目部退场通知及时撤离退场设备,未经同意,设备不得随意退场。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在涉密工程或者设备使用项目部认为有技术机密文件时,需签订离场保密协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七章小型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项目小型设备一般采用租赁形式或分包商提供,确有需要时,由子(分)公司生产管理部进行调配或审批购置。

新购小型设备交由专业化公司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新购小型设备,项目部一次性支付专业化公司小型设备原值100%金额的设备使用费;

调配的小型设备,项目部最高支付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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