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女教师请假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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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视为照顾性事假,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但照顾性事假不顺延,并计入个人事假天数累积。

5.事假期间(照顾性事假除外),按天数发给日均工资的50%。

本人日均工资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时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医疗期规定

依据教职工在学校服务时间的长短,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算做病假,其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教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学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时,学校可对其解聘。

4.教职工病假期间依其在板桥xxx中学服务时间的长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

其计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资=日均工资×

病假天数×

应发工资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

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

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男教师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护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四个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个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④女教师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⑤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固定工资照发。

固定工资是指教师结构工资中基础工资按月发放部分;

未实施结构工资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个月核定。

⑦在规定的陪护假期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丧假1天。

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

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但应扣除保险给付。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

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

②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级部主管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

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安排。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审批;

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

南郑县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二条 

婚假:

由于教职工工作特殊性,原则上,要求将婚假放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确因需要,各学校(单位)可视具体工作情况而定,但不得违犯国家婚假规定。

国家婚假规定为: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

第三条 

产假:

1、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含节假日);

符合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再增加产假30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四条 

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治疗或休养的,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公办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原则上,休假期限以医院诊断证明建议治疗、休息时间为准。

第五条 

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给假7天,其他主要亲属死亡的给假3天。

若丧假已满,需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第七条 

事假:

原则上不批事假,确因情况特殊者,可适当请假。

第八条 

因公外出假:

教职工经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可请因公外出假。

第三章 

批准权限

第九条 

各镇中心小学、初级中学以及局直属单位正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教体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登记备案;

请假在2天(含2天)以上的,由教体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经局长审批后,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登记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

4至1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教体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16至30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局办公室审查请假手续并签注意见,经局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局办公室审查请假手续并签注意见,局分管机关领导签注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病、事假以外的假由教体局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教职工请假15天以上者,须在人事科登记备案。

各学校、单位在请假条上签注意见时,必须写明“同意或不同意”,并注明休假起止时间。

第四章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凡需请假者,本人写好请假条,请病假的,要附相关证明,教师请假手续及病假所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请假人必须将县教体局审批同意的请假条及时交回学校备案,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方可离校。

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视为请假有效。

第十二条 

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禁止小病大养,或请代理教师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

对一次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还应交验其住院、交费等手续,或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再凭相关手续到教体局办理请假事宜。

第十三条 

假满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 

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在规定天数内,绩效工资照发。

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应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学校(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岗的;

2、本人虽然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不上岗的;

3、请假到期既不续假,又不按时到岗的;

4、未经批准脱产进修或进修期满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

5、借病、事假从事其他活动的;

6、无特殊理由,不按调动文件规定时间报到工作的;

7、未经教体局批准到其他单位上班的。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请假登记制度,由专人进行考勤登记。

各学校(单位)负责督促请假期满的教职工按时返岗,对未及时返岗的教职工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审查请假手续,严格按程序审批,层层把关,一级向一级负责。

对出具虚假证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和违规批假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考勤,做好登记和存档,平时考勤要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优树模挂钩。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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