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例及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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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张某能否以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
(3)王某不同意张某将房屋抵押是否影响张某向银行贷款?
(4)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
(1)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不能,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
(3)不影响,张某将抵押事实告知王某,由王某自己判断是否继续承租,若愿意承租,则受“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保护
(4)无权要求王某搬出,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二:
2008年6月,某市居民路某通过肖某介绍,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张某。
肖某建议张、路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张、路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
于是,张某在交付给路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路某的3间平房居住。
2010年2月,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知张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
市里准备兴建老年人福利院,张某居住街区平房所在地属于被征收的范围。
张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路某即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声明张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拆除住房后,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答应了路某的要求。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张某与路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2)张某与路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是否转移?
(3)应该对张某还是路某给予征收补偿?
案例三:
2009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
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
2009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
如甲公司不能在2009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但是一直到2009年12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0年1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缴纳租金,乙公司拒绝。
从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甲公司交租,又不向丙公司交租。
2010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诉到法院。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3分)
(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分)
(3)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那么丙公司能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清偿自己的债权?
如承租人提出异议能否成立?
(4)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以充抵甲公司的债务?
(1)甲公司将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不需要获得乙公司的同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未登记对抵押合同没有影响,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丙公司可以将房屋拍卖。
承租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公司拍卖之后,房屋的买受人并不能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4)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来充抵自己对甲公司的债权。
租金请求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本案中甲公司是出租人,拥有租金请求权
案例四: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
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
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
请说明理由。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
为什么?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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