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共5则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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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区内非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进区的上述原材料,不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区内生产企业签订的原材料正式购销合同,向区内生产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审批可不征收出口关税的证明文书编号,由区内生产企业负责办理进区备案手续。

四、自2008年2月15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

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

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

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

(2)出口退(免)税

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

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

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

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四大功能,即:

国际中转、物流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境内关外”自由贸易区方式。

(1)在海关监管方面。

一是可操作进境整箱货物的“区港直通”业务;

二是企业可在区内设立“保税维修中心”;

三是区内货物可“先分批出区、后集中报关”;

四是从其他不实行“入区退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转关入区的货物,可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五是园区可以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开展转关业务。

(2)在检验检疫方面。

一是货物进入园区时,区外企业凭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到区内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区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查验。

二是区内货物输往区外时,凭入区时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复印件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报检,不需审核海运提单,不再实施检疫,不计收检疫费;

三是区内的进出口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一般免于检验检疫。

四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是从园区内转口出境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3)在物流配送方面。

一是进口配送、分批出区、集中报关。

区内储存的境外保税货物,在担保金制度下,以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方式进口,通过园区内卡口进入国内市场。

二是国际中转、两次拼箱。

境内(外)不同启运港的拼箱货物在物流园区中转,进行拆箱重组,二次拼箱后,向境外(内)同一目的港发送。

三是国际中转、延迟转运、进出口集运。

国际集装箱在区内进行保税堆存,待国际、国内市场买家确定后快速运往国内外指定的目的港。

四是国内保税货物中转。

不同国际启运港进入区内的货物经过拼箱重组后,向国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出的货物,可以通过水、陆、空联运实现保税状态移动。

五是国内出口中转。

不同国内启运港已结关货物,进入区内作为国际中转货物,与区内的货物进行拼箱重组,可以发送至国际同一目的港。

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

一般进口货物保税,特定进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税,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征税。

(1)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3)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在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4)区外企业进入区内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保税港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它具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和出口加工区"

三区合一"

的政策优势,还兼备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

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164号)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已步入了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成熟阶段。

目前,我国主要有洋山、青岛、梅山等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1)国际中转。

保税港区是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能够承担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

(2)国际配送。

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

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

在港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业务。

(3)国际采购。

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

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港区内企业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还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

(4)国际转口贸易。

港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5)出口加工区。

可以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区加工、装卸后出口。

(6)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7)港区通关模式。

一是分类申报。

进口的一般货物采用备案清单申报,减免税货物采用报关单申报,还有部分货物等采用舱单申报。

二是集中申报。

经海关核准,港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是不得跨办理。

三是选择申报。

港区内企业的进出境口岸如果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其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采用方便自由贸易流通的方式。

四是以查代核。

海关对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海关根据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实施核库、核查,为港区率先实现“以查代核”的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存储无期。

在港区内对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为避免出现无主、放弃或品质超期存放的货物而无法得以有效处理情况的发生,也作了特殊要求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港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港区继续存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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