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学习重点参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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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

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

四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

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六、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基本含义:

第一、他们可以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和其他各项权利,满足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各种需要。

第二、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行政的救济手段,获得国家的保护。

第三、任何侵害他们权利的违法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一是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二是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是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这就使用权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四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党和国家的政策表现为法律,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八、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

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民主管理。

第三,盈余返还。

十一、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P22

(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十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

一是紧密型,即龙头企业志农户重组,基本形成了一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二是半紧密型,即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较为完善的契约关系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较为稳定的联系;

三是松散型,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既没有产权重组,也没有契约关系,往往只是通过市场形成的买卖关系。

P24第二段

十三、农业财政投入水平:

《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十四、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P34-35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

(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十五、自然资源的概念:

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片段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P36第七节第一段

十六、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1、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制度;

2、保护耕地质量;

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

4、保护森林资源;

5、保护草原资源;

6、保护渔业资源;

7、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8、保护农业环境。

P37-39共八点

十七、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十八、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的特征: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

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商。

在家庭承包的经营体制下,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与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其他承包方式相比,家庭承包具有以下特征:

(1)承包方是特殊主体

(2)承包关系期限长(3)承包经营权具有物质属性(4)适用的原则不同:

家庭承包以公平原则为主,其他方式的承包则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

P43

十九、如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1)按记承包,按人分地,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2)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农村土地承包立法要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承包程序合法P44-46

二十、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二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权利:

P51-52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益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6)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二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P55-5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或者其他方式。

二十三、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

P57-58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权利的变更,只有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处才能生效,未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德国);

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即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土地的权利状态,形成地券,土地权利转让时,当事人之间作成让与证书,连同地券一并交付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簿上记载土地权利的转移,将新地券交付受让方或者在原地券上记载权利的转移,第三人可以从地券上明确土地的权利状态。

英美法系国家。

);

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权利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权利即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本、法国)。

二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概念:

承包商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彻底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P60第一段

二十五、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与家庭承包相比,其它方式的承包具有以下特点:

(1)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俦、优先承包的权利。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记或者个人(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P63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

二十六、耕地的概念:

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二十七、我国耕地的特点:

(1)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

(2)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3)耕地退化严重(4)耕地资源贫乏。

P66第三段

二十八、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概念:

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P67第5-7行

二十九、保护耕地的具体措施: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保护土地与节约用地(开发未利用土地)(P67-71)

三十、占垦平衡的含义:

P68《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十一、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

下列五种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6)《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P69)

三十二、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概念:

是将可以开发的未利用土地经过人类劳动的投入,使之变为可供利用的土地,补充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P71

三十三、土地开发的概念:

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土地开发是对未利用的或难利用的土地进行改造,也可以是对利用不合理不充分的土地进行改造,以达到充分利用、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优势与潜力;

开发后的土地可以是农田用地,也可以是工业、交通、城镇建设用地。

三十四、开垦土地的概念:

以垦殖为目的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

开垦土地是土地开发的一种具体行为。

三十五、森林的类型:

按照《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具体可分为:

(1)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P75

三十六、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

根据《森林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P76

三十七、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概念:

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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