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体育总会户外运动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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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受体育总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临安市体育总会户外运动协会设于浙江省临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临安市体育总会户外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登山等各户外体育项目的竞赛制度、规定和裁判组织登山、攀岩、毅行等各户外活动动比赛;
(二)协助全市登山、攀岩、拓展等户外各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组建和管理临安登山队;
(三)协助和监督各相关业务的场所设施的安全规范,提高安全防护等级,监督和规范各相关活动俱乐部开展活动的线路安排与安全措施;
(四)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露营、溯溪、探险、企业员工拓展训练、野外生存、丛林穿越、定向越野、远足、滑翔等具有一定技术性和强难度的户外活动,并做好相应安全工作和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五)积极开展与户外运动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六)积极开展城市间或团体间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
(七)积极为群众性户外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八)搞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做好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是由单位会员和社会个人会员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户外运动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议并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环保、健康户外理念,积极宣传《登山法》《森林法》,积极宣传临安的旅游资源、生态资源。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加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委审查并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体委审查并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或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体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体委和省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