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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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服务 22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3

九、其他商业服务 25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31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33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5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37

十四、职工报酬 38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9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2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4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45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47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9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51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52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4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合同(协议):

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发票(支付通知):

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

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3.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包括:

(1)交易单证号:

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

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4.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

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银行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上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

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高频交易。

单笔5万美元以内、接近5万美元且收支频率较高的业务,应要求交易主体提交能证明其收支行为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

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理业务。

(三)关联交易。

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职审查。

(四)提前购汇。

应在实际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且提前购汇应和付汇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五)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运输服务

(一)业务定义

海运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空运指使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空中运输部分。

其他运输方式,指使用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邮政及寄递服务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

包括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

快递和上门送货。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运输服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提交)。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海运

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价格条件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报关单上是否记载运费信息

出口

FOB

CFR

CIF

进口

①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

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船运公司或海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海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海运提单和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2)空运

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空运公司或空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空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空运单据和运输发票;

(3)其他运输方式、邮政及寄递服务

应要求其提交运输或邮政或寄递运输相关单据材料;

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运输公司或运输代理商核实单据真伪。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对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关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运输内容和运输路程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收支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时,方可以客户提供并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号)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

二、旅行支出

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指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其他私人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公务及商务旅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相关用汇还应满足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标准。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应具备接受非居民教育和培训相关证明。

因私旅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

①书面申请;

②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

③出国任务批件、赴港澳任务批件、公函(商务函)等证明资料。

(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邀请函、境内银行担保证明、病人病历、境内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或境内医院推荐证明等。

(3)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

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③录取通知书(入学第一年提供)或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证明。

录取通知书应为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

(4)其他私人旅行支出

③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④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审核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风险提示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

除对函件、出国批件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应对客户所赴境外区域的国民消费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判断付汇合理性。

2.留学人员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或学年支付,且境外收款账户应为学校账户或学校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或留学人员本人账户。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因公出国,预算标准和内容应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相关规定。

可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分别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委托团组成员统一办理团组用汇手续,或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为办理。

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办的,银行还应审查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因公出国人员用汇,可在出国前办理,也可在返回境内后2个月内补办。

补办用汇时,只能将外汇原币划转至用汇人员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3.“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在每次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并审核上次出境的记录。

4.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公务出国用汇涉及企业在境外的培训、进修、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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