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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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监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所制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推进重庆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协会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三)搭建政企沟通桥梁。
为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协会将与国家、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紧密联系和沟通,通过政策宣讲辅导培训、网络、短信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解读产业政策,使重庆服务外包企业了解和用好政策;
定期发布重庆服务外包企业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收集汇总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政策需求向政府反馈,并形成具体的政策建议,参与政策修订。
(四)推动重庆市服务外包培训体系的建设。
通过促进校企间合作及行业规范的形成,搭建专业的人才培养、人才测评和人才输送平台,推动服务外包企业与国内外专业院校、培训机构加强联合办学、岗前培训、实地训练等多种合作方式,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在面向国际化市场竞争过程中对予高、中、低端不同层次人才及人力资源的需求,并促进重庆地区服务外包整体人才战略水平的提升。
(五)积极为企业做好国际国内市场拓展服务和维权服务。
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与国内外行业组织进行合作交流,组织企业项目对口洽谈等各多种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
为企业在开展国内国际业务中提供维护合法权益的帮助。
(六)整合式市场宣传营销服务。
建设重庆服务外包网,使其成为重庆服务外包行业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宣传的窗口,成为服务外包产业招商、业务对接、人才招聘、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
(七)推动服务外包供应商认证体系的建设。
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认证体系,通过与国际知名认证、培训企业的合作,加强对重庆服务外包企业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意识和水平提升。
(八)产业支持服务。
协会将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围绕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产业链需求,与多个中介机构合作,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资质认证、人才调配、业务代理等多环节的服务支持。
(九)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
协会将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定期组织企业调研,形成详细的外包企业数据库,发布重庆服务外包产业的研究报告,为国外企业、发包机构提供重庆市场的咨询。
同时协会将通过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的合作,为协会会员提供目标市场的共享信息及研究报告。
同时研究国内外服务外包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十)专家咨询服务。
成立重庆服务外包专家组,作为重庆服务外包行业内高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团体,定期对服务外包行业发展中的趋势、问题等进行研讨,提出重庆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政策建议,发布重庆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方向和标准,承担重庆市服务外包人才项目的测评和考核等。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面对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与咨询服务。
(十二)金融服务。
协会将帮助会员单位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
(十三)凡是符合本行业正常发展的相关事业也纳入本章程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为充分体现专业性和社会性,本协会吸纳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金融、政府与教育、制造、零售、服务、能源、运输、卫生康健等领域的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及服务外包领域其它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对于所有协会的正式会员,无论规模大小,协会将提供给大家同样优质的服务及共享的资源。
同时协会将所有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财务报告向会员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
(二)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即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和《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有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和合同执行实绩的企业;
(三)为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
(四)从事服务外包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人才派遣机构、认证机构、考试测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
(五)致力于发展重庆服务外包事业的个人(如拥有良好海外市场人脉资源及经验的个人或者具备丰富的法律、金融、咨询、翻译经验等的个人);
(六)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表(见本章程附件),其中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在工商、税务、民政、人事部门的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个人会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认可的个人履历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讨论报理事会通过;
(三)半年内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协会给予会员提供维护合法权益的帮助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每年会员大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背行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且列入行业“黑名单”,接受行业内所有单位的共同抵制。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发展目标及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产生原则如下:
1、原则上都是年服务外包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并鼓励其它有代表性的行业以及大专院校、培训机构等逐步加入。
2、为支持协会的非营利性工作顺利开展,理事会单位愿意为协会提供资金上的捐助,每家单位一次性捐助金为5000元人民币以上。
3、理事会成员有意愿并有时间精力保证从事公益事业。
同时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原则如下:
1.为充分发挥理事会中每个单位的公益积极性并向其提供同等的平台,协会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将实行轮执制,每届一轮,不得连任。
2.理事会在决议表决时,不论单位级别(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均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3.理事长为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其工作主要为担任协会法人代表角色、展示协会形象、召集主持理事会相关会议、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等。
4.副理事长为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侧重协助理事长,承担法人代表授权的相关工作、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协助检查决议落实情况等。
5.其余理事为理事单位负责人,其工作主要为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6.如遇任职期间内,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调换了工作单位,则其代表的原单位身份(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不变,并由原单位推举新的人员代表原单位出席理事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同时该人员就职的新单位若希望加入理事会的,需在理事会换届时通过正常的理事会成员增补选举手续方可加入。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特邀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两年。
协会的出资发起单位作为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
在换届前,当期执行理事会可以推荐1-5名新增成员(需为奇数),在会员大会上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上任后,选举出新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上一届理事会自行解散。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每届一轮值,不得连任。
在协会成立之初,由出资发起单位每家推荐一人组成第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不多于会员总数的1/3(34%)(需为奇数)。
理事会定期每半年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员超过30家时,可增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家,不多于理事成员的1/3(需为奇数)。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内设若干职能岗位,分别负责信息收集与研究、人才培训、资质认证、市场宣传推广、网站运营、维权与行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顾问委员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外包的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对本协会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