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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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文档格式.docx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

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 

支付与交付义务

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

(1)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 

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向交易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第三条 

净额支付

3.1 

当交易双方就同一交易在任一日互负支付义务时,交易双方对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即交易一方的应支付金额若超过另一方的应支付金额,则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3.2 

交易双方可对两笔或两笔以上交易选择适用净额结算的方法履行支付义务,即交易双方应对该多笔交易下同一日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并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多笔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交易双方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对多笔交易适用净额结算。

第四条 

违约事件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4.1 

未能支付或交付

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营业日内仍未纠正的;

或者未按第2.1条或第9.1.3条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交付日内仍未纠正的。

4.2 

违反协议、否认协议

(1)除第4.1条规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包括本协议下发出终止事件通知的义务),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

(2)交易一方对本协议或其下相关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4.3 

履约保障违约

(1)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约保障协议的规定遵守相关协议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

(3)在与履约保障协议相关的任何交易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协议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该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该履约保障协议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3)交易一方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对履约保障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认,或者对履约保障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4 

不实陈述

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履约保障协议下作出的某项陈述,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的不准确或误导内容。

4.5 

交叉违约

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

(1)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所涉累计违约金额(单独或与第4.5.2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2)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计本金数额(单独或与第4.5.1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3)如果在特定债务下违约:

(1)是因为在操作或处理方面失误、遗漏或疏忽而未能支付或交付所导致的,且

(2)该方有资金或资产在到期时进行支付或交付,且(3)在对方就该等事实发出通知后的3个营业日内做出了支付或交付,则不构成主协议第4.5条下的交叉违约。

4.6 

破产

交易一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

(1)解散(因合并、重组导致的解散除外);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4)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关闭等行政或司法程序;

或自身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日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5)做出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6)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任命、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7)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日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

(8)其他任何与第4.6.1条至第4.6.7条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4.7 

特定交易下违约

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款,则在已有效达成的特定交易下,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

(1)对该特定交易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2)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该不履约行为导致该特定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

(3)未按约定在该特定交易的支付日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支付与该特定交易的提前终止有关的任何款项,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4)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交付义务, 

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导致该特定交易所属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

但若上述第4.7.2条至第4.7.4条的情形是由于主协议第6.1条所述事件导致的除外。

4.8 

不承担债务之合并

在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前述交易一方或履约保障提供方在本协议或原履约保障协议下的义务,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未获得原履约保障协议的保障。

第五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5.1 

确定提前终止日

(1)当发生第四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

指定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

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

(2)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则

(1)若交易一方发生了第4.6.1条、第4.6.3条、第4.6.5条、第4.6.6条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第4.6.8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

(2)若交易一方发生了第4.6.4条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第4.6.8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3)在提前终止日按照第5.1.1条或第5.1.2条被有效指定或发生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被终止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第5.2条和第5.3条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款项。

5.2 

违约事件下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

确定提前终止日后,守约方作为终止净额计算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以基准日为基准,就提前终止款项进行计算。

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公式为:

P=V+(A-B)。

上述公式中,P指提前终止款项;

V指守约方就每笔或每组被终止交易计算出的一笔或多笔终止净额的总和;

A指违约方所欠守约方的未付款项;

B指守约方所欠违约方的未付款项。

如P为正数,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如P为负数,应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支付。

5.3 

计算报告

终止净额计算方须在提前终止日(若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则为其知晓或应知晓提前终止日发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

该计算报告须明确列示提前终止应付款方、提前终止款项,说明计算的细节及依据(包括在计算中使用的任何报价、市场数据或内部信息)、收款账户的详细信息。

提前终止应付款方应在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支付该计算报告提及的提前终止款项及其利息。

本条下的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为付款通知生效日之后的第1个营业日。

5.4 

自动提前终止的调整

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的情况下,若在提前终止日起至第5.3条所述的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止的期间内,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或交付了款项或实物且为另一方保留,则需对计算报告计算得出的提前终止款项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终止事件

终止事件包括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的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因合并造成的资信降低和其他终止事件:

6.1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生效且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变化导致如下任一情形:

(1)交易一方(“受影响方”)本应履行该交易下支付、交付、收款、收付的义务或本可行使的相关权利变得不能履行或行使,或本协议下与该交易有关的任何其它重大条款无法遵守,或上述履约或收受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

(2)交易一方(“受影响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履约保障协议中规定的支付、交付、收款、收付的义务或本可行使的相关权利变得不能履行或行使,或履约保障协议中的任何重大条款变得不可履行,或上述履约、收受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

上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变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且该事件超出受影响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视情况而定)的控制能力,即使受影响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无法克服。

6.2 

因合并造成的资信降低

如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条款适用于交易一方,则该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并事件,虽未构成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但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在该合并事件刚发生后的资信状况(在考虑了适用的履约保障协议的情况下)与上述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该合并事件即将发生时的资信状况相比严重降低(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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