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选士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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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通过射试进行考核
“行同而能耦,别之以射,然后爵之”
(三)学校贡士
国学选士与大学考试制度直接相关。
《学记》:
“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
大学考试合格者,为“造土”向王宫中报,选其中俊秀白^升送司马,最后由司马负责审选、试用、任命、颁发官禄。
二、西周选土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第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
第二,育士与举士相衔接
第三,举士与举官为一途
第二节春秋战国的养士制度
得土者昌,失土则亡
私门养土
公门养土
一、选土的方式
(一)招聘
1.国君亲自登门求才(魏文侯段干木)
2.重金礼聘(齐桓公)
3.靠计谋招揽(秦穆公百里奚)
(二)举荐
共生效应:
“类同相召,气同相合,声比相应”
(三)自荐
毛遂自荐
这三种选土的办法有一个共同点,即着眼于真才实学
“尊贵富大不足以来土”
二、用土与养土
士的特点:
“资于身”、“资于口”
用土要做到:
“责人则以人”,“权而用其长”
养土:
1.知土
2.爱士
3.礼士
4.以诚待土
5.虚心纳谏,贵直言
第三节两汉察举制度
一、两汉察举制的建立与实施
汉代统治者为了适应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吏员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皇帝征召、私人荐举等多种方式,但最制度化的是察举,即由地方(也包括中央各部门)长官负责考察和举荐人才,朝廷予以录用为官。
(一)察举制度的创立
汉代选士始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并书其行状、仪容、年纪,以待擢用;
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
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十五年(前165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
”文帝还亲自出题策问。
所谓“策问”,就是皇帝就时政中的问题提问,令被荐举者作答。
答者要对时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建议,是“对策”。
对策要封好交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然后酌授官职。
察举作为一种制度,是在汉武帝时期确立下来的。
《汉书・武帝纪》载:
建元元年(前140年)冬,武帝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董仲舒就是在这次贤良对策中被列为上第的。
其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重选举取土,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正式成为一种制度。
元封四年(前107年)汉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
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
(二)察举的科目
察举的科目可分为两大类:
一为经常性举行的科目,称作常科,一般是每年由州郡长官按规定的名额、标准向朝廷推荐人才;
另一类为特科,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选土标准和名目的科目。
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科。
各郡每年按人口比例荐举孝廉,平均20万人口荐举1名,不足20万人口的郡隔年或隔两年荐举1名。
儒家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基。
可见该科主要选拔德行优良之士,借此在社会上造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尚。
但德行的考察难度较大,难免名不符实。
到东汉中,对各地荐举上来的孝廉,朝廷要进行复试,“诸生试家法,文
史课笺奏”。
变成了笔试儒家经学或公文写作,以德行为主的选拔标准也就变味了。
察举常科中还有秀才、明经等科目。
秀才(东汉时避刘秀之讳改为茂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或有非常之功的士人,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
另外还有选拔12至17岁之间的“博通经典”者的童子科,可见当时已经重视对有特殊才能儿童的培养和任用。
特科因是皇帝临时决定,科目开设是随心所欲的,名目众多。
其中最主要的科目、也是最制度化的科目是贤良方正。
一般在遇到“灾异”或国家有重大问题需要探讨时,下诏让各地荐举贤良方正,由皇帝亲自策问,让他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发表对策。
对策中皇帝的意,马上就可以作官或升官。
所以贤良方正在察举中地位最高。
(三)察举制对教育的影响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
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
“遗子黄金满嬴,不如教子一经”
1.促进了汉代经学的发展
2.促进了太学的发展
3.促进了私学的发展
二、察举制的弊端
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
当时,民间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
“遗子黄金满嬴,不如教子一经”。
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
而要引起主要官员的注意,
“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
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尚书令左雄从察举最滥的孝廉科着手进行改革,规定孝廉所举之人,必须在40岁以上,对
岁举的孝廉由朝廷进行考试。
儒生考以儒家经典,文史试以奏章律令。
然后在端门进行复试。
自此,察举制由推荐发展为推荐与考试相结合,为选士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探索了新路。
(一)以名取人,致使沽名钓誉风盛行
“盖当时荐举、征辟,必采名誉。
故凡可以得名者,必全力赴之,好为苟难,遂成风俗。
”
(二)世家权门把持选举,选非其人,察举成为结党营私
的工具
由于荐举的权利多出自于地方,使得地方官吏网罗党羽,培植私人势力。
“世家,谓世世有禄秩之家也。
”即知识分子官僚与宗族关系结合,他们合知识官位族性为一体,他们门生故更遍天下,庄园遍布州县,形成一种可以与中央集权抗衡的豪族势力。
“举秀才,不知书。
察孝廉,父别居。
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第四节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的实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社会动荡,士人流徙迁移,致使汉“乡举里选”为主的察举制度难以实行。
此时地方豪强势力强大,统治者不得不依靠他们的支持才能生存,于是形成了门阀世族集团。
这个集团的内部要分配政治权力,这就必须对选士制度进行改革。
“九品中正”选士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九品中正”选士制度,就是由“中正”官负责考察人才,按九品定级,朝廷再按品授官。
该制度开始实施于三国魏文帝曹丕执政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士制度。
“九品中正”选士制度的实施过程是:
(一)设辂中正官
郡置小中正,州置大中正,由司徒选择“德充才盛”或“贤有识鉴”的中央政府现职官员,担任其原籍贯的中正官,这样就收走了原由地方长官把持的人才选拔权,有利于加强中央对选士的控制。
中正的专职就是选士,比起负责全盘事务的地方长官来,能保证投入足够精力去查访考察士人。
(二)品第人物
中正负责查访本籍贯的士人,了解其家世和德才表现,并作出评价。
“家世”也称“品”,才德称“状”,中正官根据士人的“品”、“状”评定品级。
具体分为九品: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三)按品授官
品第士人的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小中正报大中正,大中正报司徒,司徒呈更部待用。
史部根据中正品第的等级授官,一般来说,品第越高官职越大。
二、九品中正制对教育的影响
九品中正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中正官是否“中正”是关键。
初期选任中正比较慎重,多数中正对士人的品第也比较认真,在一定程度上扫除了东汉以来浮华朋党之风,扭转了选士腐败的局面,国家也能选到一些有用之才。
但是后来世家大族的势力日益膨胀,中正官职几乎全部被位居朝廷的大世族所把持。
他们品评士人,往往把门第家世作为唯一标准。
以至“上品无寒门,下
品无世族”。
致使九品中正制偏离了选拔人才的方向,逐渐蜕变成门阀世族的政治工具。
这样就堵塞了寒门士子的仕进之路,严重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而那些门阀世族子弟由于前程无忧,也不愿下苦功去学习。
这就严重地影响了当时的教育。
而门阀世族把持选士任官大权,归根结蒂也是为皇权所不容的。
统治者的权力一旦有所巩固,必然要采取措施来加强对选士权的控制。
晋刘毅列举了九品中正制的弊端为“三难”、“八损”
所谓“三难”:
人物难知;
爱憎难防;
情伪难明。
所谓“八损”:
其一,大土族通过中正官,操纵选士,控制视图,造成“操人主之威,夺天朝之势”,严重削弱了君主的集权统治。
其“爱憎决于心,情伪由于己”,不能任人唯贤,而以权门请托定人品高下,致使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刘毅认为这种做法是“慢主罔时,实为乱源”。
其二,由中正官一人主持选举,难免弊端百生。
他认为由中正官一人决定一切的选士,是不会公道的,孔子还有失误的时候,何况中正官,选人不当,便会造成全州民怨沸腾,并且还会“嫌隙之仇结于大臣”,使上下不安,造成一片混乱。
其三,中正官不公正,往往在选人上首尾倒错。
刘毅承认人品是有差别的,只有秉公评价一个人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而中正官弃公就私,“使优劣易地,首尾倒错”,这样选士是“上欺明主,下乱人伦”。
其四,国家给予中正官以选人重任,却没有必要的监督和防弊措施。
而中正官清廉公平者极少,其利用职权结党营私,培植个人势力“杜一国之口,培一人之势,使得纵横,无所顾惮”。
其五,中正官所做的品评,不是偏听偏信,就是爱憎夺其平。
中正官对本州人士并不了解,“面犹不识,况尽其才力?
而中正知与不知,其当品状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言。
任己则有不识之蔽,听受则有彼此之偏。
所知者以爱憎夺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乱其度”。
其六,本来国家设品立状,是为广揽人才以加强国家管理,在任官员各以贡献、才干大小,分派不同的职务,今则反之,在九品中正制下,尽职尽责的官吏位于低品,无功无绩的反位居高品。
其七,中正官品评人才,以品、状两方面取人,但人的品、状往往不统一,以致“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长;
以状取人,则为本品之所限”,中正官以亲疏远近为品评依据。
结论空洞,与实不符,反映不出人的德才面貌,这样选拔的官吏,国家何以得到治理修正。
其八,中正对士人的品评,不陈清其善恶,以致“进者无功以表劝,退者无恶以成惩。
惩劝不明,则风俗汗(污)浊,天下人焉得不解德行而锐人事?
”没有扬善惩恶之分,天下人怎能不懈怠于谨行修德,而醉心于人世的争权夺利呢?
刘毅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端作了较全面的、系统的分析和批判,其最终结论为:
“虽职名中正,实为奸府;
事立九品,而有把损。
”他力主“罢九品,除中正,弃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但他并没有拿出行之有效的选士方案,有破无立,却为后世罢九品中正制,立科举选士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五节科举制度
中国的选士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以举荐或推荐为主的选拔人才的制度,如西周的贡土制度、春秋战国的养士制度、两汉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
一类是以考试为主的选士制度,如隋唐之后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选拔官吏的制度,因分科考试而得名。
这种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不需要官员的举荐,读书士子可以自己投牒应试,(当然除了触犯大唐律令及商人、州县小史),录取与否以考试的优劣作为依据。
科举制自隋朝产生后,经过唐的发展,宋元明清的演变,更加完备化、定型化,直到清末1905年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