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教委行政处罚共51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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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教委行政处罚共51项

北京市怀柔区教委行政处罚(共51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有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情况,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因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不应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应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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