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深圳住房和建设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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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航通北斗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智能环保泥头车术语和定义、整车技术要求、智能设备技术要求、标识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1000kg,符合GB/T15089-2001中的N3类车辆,并用于建筑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2001机动车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9056-2012车辆行驶记录仪

GB/T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T24938-2009低速货车自卸系统安全技术标准

GB/T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JT/T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集数据格式

QC/T825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

QC/29015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GA1012-2012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C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Thenewtypeoffullyenclosedintelligentdumptruck

采用全密闭式货箱、配置智能信息系统,满足泥头车运输标准和规范的工程建筑废弃物专用运输自卸货车。

(以下简称“新型泥头车”或“车辆”)。

ECU(ElectronicControlUnit)

电子控制单元,又称“行车电脑”、“车载电脑”等,由微处理器(CPU)、存储器(ROM、RAM)、输入/输出接口(I/O)、模数转换器(A/D)以及整形、驱动等大规模集成电路组成。

比功率(kW/kg或kw/T)

比功率是衡量汽车动力性能的一个综合指标,具体是指汽车发动机最大功率与汽车总质量之比,计算公式: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汽车总质量。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CompatiblevehicleterminalofBeidou

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以下简称“车载终端”。

监控平台Supervisionsystem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管理的平台。

4.功能要求

4.1车辆技术规范

深圳市新型泥头车选用四轴次载货汽车作为行业统一运载工具。

车辆应通过国家3C(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强制认证并列入工信部车辆产品公告,同时满足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有关规定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4.1.1发动机

(1)车辆所搭载的LNG或柴油发动机应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GB18285-2005、GB11340-2005、GB3847-2005)第Ⅴ阶段的要求,同时柴油类型发动机还必须原厂装配DPF,并符合我市相关排放要求;

发动机需配备ECU控制系统,其中ECU控制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

获取发动机转速、车辆时速、燃油消耗率和水温等车辆参数、限制转速、锁车、车辆电路连接等功能。

(2)车辆比功率应不低于7kw/t。

(3)车辆最大爬坡度应不低于30%。

(4)车辆应装备发动机缸内制动或液力缓速器辅助制动装置,且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应使汽车能通过GB/T12676-1999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5)尾气排放管口设置应符合GB7258-2012要求。

(6)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可允许采用纯电动或混合动力类型发动机,排放标准、动力性能等方面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要求。

4.1.2车厢

(1)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型车厢。

货厢内应无死角,卸货干净;

货厢外形平顺,无加强筋外露,车厢外侧不易积土挂泥;

车厢内板材料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应不低于700MP,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2)车辆厢体应满足内腔尺寸为长5.6m,宽2.3m,高0.9m,整体尺寸(顶盖完全闭合)长不大于5.7m,宽不大于2.4m,高不大于0.95m的尺寸要求,且理论车厢可装载容积为11.6m3,实际可装载容积应不大于10.6m³

(3)车厢顶盖可采用平推式折叠硬质盖板或摇臂式整体前移盖板两种形式;

①如采用平推式折叠盖板,可选用铝合金(铝合金盖板材质应符合6061-T651规定)或轻型硬质PVC材料;

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Ø

顶盖运动导轨高度应计入栏板高度值,顶盖完全关闭时,不应改变厢体实际可载货体积。

顶盖运动导轨在货箱内侧部分应为密闭式设计,防止砂石混入,造成卡滞。

顶盖完全展开时,与厢体侧厢板结合处缝隙不得大于20mm,与前厢板、后厢板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30mm,顶盖完全收拢时应完全退出货厢内腔区域,避免影响挖机装载操作。

②如采用摇臂式整体前移盖板,可选用轻型高强度不锈钢材料;

同时应满足顶盖完全闭合时,不影响车辆实际装载体积;

(4)顶盖安装应稳定、可靠,表面应完整、无裂缝、孔洞;

车辆正常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顶盖应能闭合牢固,无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

(5)顶盖应能够实现全自动开启与关闭,在整个过程中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

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6)车厢可采用举升卸货装置或平推式卸货装置,并具有语音报警装置;

车厢举升进行调整和检修作业时应有防止车厢自降的安全装置;

车厢的举升、中停、下降或平推卸货过程中应无颤动、冲撞和卡滞现象。

(7)车厢底部与底盘车架之间应安装水平限位装置,防止车辆在启动、紧急制动或转弯过程中造成水平滑移。

(8)后厢板与厢体间应有相应的密封措施,且密封性能良好。

在车辆水平静止状态下,向车厢内注水至水深100mm,静置10min,漏水量不应大于0.5L/min;

车厢后厢板应保证开闭灵活,锁紧可靠。

4.1.3侧防护装置

(1)侧面防护装置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不少于3根,横杆间距不大于100mm或平行于横杆的组合体,整个侧防护装置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

(2)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应位于车辆最外侧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装置的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后300mm的范围内,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前300mm的范围内,其它方面应符合GB11567.1-2001的要求。

4.2智能设备技术要求

新型泥头车智能终端应采用北斗兼容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要求,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应能接入我市相应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并符合附录A1、A2的规定。

同时智能终端应符合GB/T19056-2012、JT/T808-2013、JT/T794-2011相关标准规范。

4.2.1车辆状态监控

应能实时监测车辆是否空车、重车、超载状态,是否偏离规定的路线行驶,顶盖是否密闭,是否处于卸载状态,车辆能够向车载终端实时输出上述状态变化,并通过车载终端上传至监控平台。

(1)车辆启动前应向车载终端获取启动权限,否则车辆无法启动。

(2)当车载称重监测系统、车厢密闭性监测系统以及车厢举升或前厢板平推功能监测系统中的其中任意一项出现连接断开、失效等情况时,车辆多媒体显示屏应显示故障原因,并自动进行语音提示:

“请注意,外部设备异常”。

(3)车载称重监测系统应能监测“空车、重车、超载”三种状态,以及具体载重重量。

(4)车辆处于重车情况下,行驶路径偏离规定路线时,多媒体显示屏应显示“线路偏离”,并进行语音提示:

“请注意,路线偏离”,并同时上传至监控平台。

(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顶盖密闭不到位的情况时,多媒体显示屏显示“车厢未密闭”,同时进行重复语音提示:

“请注意,车厢盖未关闭”,并同时上传至监控平台。

(6)车厢举升时,多媒体显示屏应显示“车厢举升”,同时进行语音提示:

“请注意,车厢举升”;

车辆进行平推卸货时,多媒体显示屏显示“前厢板平推功能启动”,同时进行语音提示:

“请注意,前厢板已启动”,并同时上传至监控平台。

4.2.2不良驾驶行为监测

车载终端能够对驾驶员的不良驾驶行为进行监测,包括:

急加速、急减速、急转弯、急变道、碰撞等,当发生上述行为时,监测结果自动上传至监控平台。

4.2.3驾驶员身份验证

车辆应具备二代身份证信息读取装置或指纹采集装置,成功读取到二代身份证信息,或指纹信息通过车载终端验证后才能驾驶车辆,否则车辆无法启动;

二代身份证信息或指纹信息采集成功的同时应采集驾驶员实时图像并上传至监控平台。

指纹识别装置应符合《GA1012-2012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要求。

4.2.4车速限制功能

车辆行驶速度大于70km/h时,车载终端应通过语音提示“请减速行驶”,并触发超速报警上传监控平台。

同时,车辆应结合实时状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时启动自动限速功能,车辆须自带保护功能,保证升、降速在安全范围内缓慢变化。

4.2.5防止任意倾倒

实时监控车辆卸载情况,启用规定区域卸载功能后,当车车辆重载且处于许可卸载区域外卸载时,车载终端应通过语音和多媒体显示屏同时提示“请注意,违规区域卸载”,并将违规区域卸载报警上报监管平台,同时应向ECU发送限制卸载指令,车辆应根据当前实际状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限制卸载。

4.2.6远程限速、锁车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监控平台可向车载智能终端远程下达限速行驶或车辆锁定命令,车载终端向ECU发送指令前应进行至少2次重复语言提示后启动限速或锁车功能。

车辆须自带保护功能,保证升、降转速在安全范围内缓慢变化。

(1)交通管制。

(2)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或违法现象。

(3)车辆遗失、被盗或被用于其它非法目的。

(4)驾驶员身份异常。

4.2.7疲劳驾驶监测系统

通过疲劳驾驶监测系统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违规驾驶行为进行监测,当监测到:

疲劳状态驾驶、长时间视线偏移前方、开车时吸烟/进食、手持电话、双手脱离方向盘、驾驶员情绪剧烈激动时,通过语言提示“请注意规范驾驶”,同时采集实时图像数据上传至监控平台。

4.2.8电子标签信息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电子标签数据,并保存在本地,电子标签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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