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企业年金制度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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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福利计划。
与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区别在于:
它一般由企业创立,或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政府一般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并予以监管,但是政府很少参与计划的设立。
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收益与贡献较为对称,缴款一般不被人们视为一种试图逃避的税赋。
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一般较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小,并且实施对象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向高收入群体倾斜。
投资收益率不稳定并且在不同的投资计划下收益率差距悬殊。
不同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的内容和形式各异,企业年金积累额的可流动性、转移性较差,并且由此引发涉及公平与效率的一系列问题。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退休后按月领取”。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第二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办法明确,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来源:
羊城地铁报(广州)思考题:
试比较一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日益迫近的老龄危机,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养老保险模式,都无法妥善解决日益复杂的老年保障问题,并且引发诸多弊端妨碍经济增长。
由此,许多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构筑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各种养老保险模式,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等的相互融合与补充,已成为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强制性、补充性、追加性三个层次的三角支撑,
(二)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概况,美国首先产生雏形,职业性的年金计划在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盛行,重建与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不足,主要工业化国家都进行了以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为特征的调整和改革,重要发展时期,在OCED国家的覆盖率和资产额迅速增加,19世纪初,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三)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沿革,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决定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确定了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和改革发展方向。
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促进了企业年金由政策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政府管理向市场管理的转变以及由企业自主管理向专业机构受托管理的转变。
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产生的标志。
2013年我国企业年金尚未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免税,只对企业缴费一定比例部分运行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计入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在个税前扣除。
扩展:
你应该知道,关于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图为2007至2013年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累积规模和参与人数逐年上升。
二、企业年金的运行机理,
(一)企业年金的发起:
单个企业创立或多个企业共同创立,
(二)企业年金的支付结构:
以支定收的待遇确定型计划(DefinedBenefit简称DB计划)以收定支的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简称DC计划),Tips企业年金发起设立的前提是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两种企业年金计划模式的比较,从制度本身考虑,DB和DC这两种企业年金计划模式不存在绝对的优劣划分,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史较长的国家通常是两种模式并存。
我国目前的政策导向是DC型计划。
(三)企业年金的财务机制,现收现付制,由企业或者行业实行的旨在实现短期财务收支平衡,并根据未来一定时期保险金给付及指数调节情况进行的财务收支计划。
积累制,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规定预提积累的保险基金应足以支付未来特定水平的养老保险金给付。
保险金的提留和积累旨在实现最低水平的补充保险金给付目标。
试比较一下这三种财务机制,说说其各自的优缺点?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一项债务反映在其账面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支付关系上表现为一种直接承诺的方式,即由企业向职工承诺待职工退休后支付其一定的退休补充收入。
由于法律对其用途未作限定,这笔钱留在企业内部,企业可以以负债的形式使用这笔基金。
这种方式使企业将其作为事实上的低息贷款来使用。
这种方式在德国比较盛行。
“账面储备”制度,(四)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和保障对象,企业年金较之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对劳动力的覆盖面要狭窄得多;
主要指向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
实施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由于消除了逆向选择因素的影响,保障面相对较大。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仅5.94万家,参加人数达到1957万人,累积基金5367亿元。
“现阶段,中国企业年金无论替代率、覆盖率还是规模等均远低于国际水平。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卢万春介绍,2011年我国企业年金资产占GDP比重仅为0.76%,而全球该占比约为38%。
(五)企业年金的享有权及可转移性,享有权:
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什么条件下,有享受补充退休养老金的权利。
企业年金中规定有享有基准期,超过这一基准期的职工才有权享有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在未达到享有基准期之前,员工调动工作或被解雇将失去补充养老金的享有权而无法获得补充退休收入。
规定享有基准期可能会激励企业提供在职培训,但是,享有权的确定与否以及享有基准期的长短会影响劳动力的流动。
(六)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其特点,企业年金征税的三个环节缴费,投资,支付,字母E(exemption)字母T(taxtion),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为8个类型,免税征税,EEE,TTT,ETE,EEE,TET,TEE,EET,TTE,ETT,比较一下8种税收政策的特点?
(七)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企业年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贷投资公司等作为受托人并聘请代理人进行市场化的投资。
基金进入信托机构后的投资方向:
贯彻“谨慎投资”原则。
你应该知道,美国的401(K)计划,“401K计划”是美国退休金计划的重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
缴费环节免税,投资收益免税,领取环节缴税。
之所以叫“401K”,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规定。
401(K)条款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个人账户,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资金存人该账户。
企业可配合缴费(可缴可不缴),但是一般说来,大部分企业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的资金。
计入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员工在退休前,一般不得领取,这笔钱可用作投资。
企业向员工提供至少3种以上不同的证券投资组合,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员工401(K)账户,投资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
员工退休后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既取决于缴费额的高低,也取决于投资收益的状况。
当员工退休时,其401(K)账户资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但是,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401K计划”这3年也遭遇了“滑铁卢”。
在2008年11月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时,美国“401K计划”总亏损额度近2万亿美元。
超过50的“401K计划”个人养老金账户持有人将资金从股票市场割肉转移到非股票领域,许多即将退休的美国老人个人养老金账户缩水近半,不得不延迟退休或推迟领取养老金时间。
思考一下:
美国的401(K)计划对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有什么启示?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框架,
(一)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发起人其利益与受益人员工的利益相分离。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采取外包的方式,交由相关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各金融机构之间要形成一个制衡的协议关系,企业年金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是相对分开和独立的。
“四方主体”、“两层关系”和“一个机制”,四方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信托制企业年金的管理主体。
两层关系,1、信托关系(委托人对受托人):
委托人通过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通过信托制度成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既可以自己管理受托资产,也可以把部分职能再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采取信托制度管理的优点在于:
一是形成有效地破产隔离机制,把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以及资产保管机构的资产相分离,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获得有效地保障。
二是有效保护员工的利益。
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事务时,拥有为执行信托事务所必需的广泛权限,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约束,这样有利于养老金经营主体根据专业知识而非行政命令来运营养老金资产,从而摆脱企业的非正常干预,保护员工的利益。
2、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和另外三方管理人):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可以把部分职能以契约的形式再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
受托人,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账户管理人职责,投资管理人职责,托管人职责,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的各当事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信用关系网络。
其中受托人居于核心位置,成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最终责任主体,对企业和职工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是企业年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
一个机制,托管人独立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任何时候都不得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这一制度安排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运行和四方主体相互制衡机制的形成起着重大作用:
可以使得企业年金资产的保管权与受托人的所有权、监管权相互分离,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相互制约关系,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可以在每日企业年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及时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管理合同的行为,及时向受托人报告,从而可以控制委托理财可能引发的风险;
可以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从而可以及时掌握资产状况,避免封闭式操作给企业年金基金带来的风险,提高委托资产的运作效率。
(二)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根据受托人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
在区分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的基础上,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