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类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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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台或修订重要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案件防范措施,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工作要求,做到“关口前移”。
加强岗位风险防范工作成果的运用,完善控制岗位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对岗位风险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水平。
,公司生产任务异常繁重,重点工程实施在即,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认真学习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地预防岗位廉政风险,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我们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
党风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廉政风险”,是指公司各部门党员、干部、风险岗位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交往中,不按有关制度、规定、程序办事,可能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甚至经济犯罪的各种行为。
由于贪念、侥幸心理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每个有权利的岗位都有可能产生腐败,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在其行使权力的同时,也伴随着“廉政风险”的出现。
预防腐败有必要对每一个廉政风险点发生腐败的可能性和腐败后果的严重性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管理。
找准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预防腐败工作就做到了“有的放矢”。
廉政风险管理是用制度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出现“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
研究制定《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以此作为深入贯彻总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机构设置变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风险岗位、风险类型、风险防范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促进岗位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我们研究制订了《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以进一步明确岗位廉政风险所在,规范风险岗位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准则和具体要求。
制定此部廉洁从业指导书,意在通过阅读,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工作在廉政风险岗位人员感悟:
智者宁防病于未然,不治病于已发。
进而增强预防廉政风险、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高风险岗位人员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为建设和谐企业而努力。
有限公司纪委20--
目录
1、前言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业操守
4、第三章岗位廉政风险
5、第四章岗位廉政风险立案和处罚标准
6、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7、第六章认真学习和掌握的主要法规制度
8、结束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谓风险岗位就是由于工作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的廉政风险岗位。
第二条制定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是为不断强化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不断提高抵御腐蚀、预防违法犯罪能力,确保反腐倡廉工作目标:
“不发生严重失职和严重渎职行为;
不发生贪污贿赂案件”的实现,从而达到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的目的。
第三条本指导书适用于本公司工作在财务、会计类风险岗位上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会计类风险岗位包括财务总监、总账会计、稽核会计、基建材料会计、材料会计、出纳岗位等。
第二章职业操守
第五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公司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树立“忠诚企业,追求第一”的行业理念,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为生产服务,依法合规经营,为公司腾飞做贡献。
第七条践行“忠诚、清廉、克己、守纪”行业廉政文化理念,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第八条钻研业务,遵纪守法,精通本部门内控制度,熟知相关专业部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工作。
第九条扎实工作,讲求诚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工作流程中各种凭证依法合规、文本资料齐全。
第十条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不故意刁难客户,维护企业形象,不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严格维护公司利益。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岗位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以下属贪污贿赂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4、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6、向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7、私自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第十四条以下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公司的财务收入。
2、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公司财务经费、资金。
3、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
4、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以下属失职渎职行为: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及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司及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
5、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6、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公司经营秘密。
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以下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与经济往来的业务单位支付、报销。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
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章岗位廉政风险立案和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贪污贿赂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因贪污贿赂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第二十条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第二十一条《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个人受贿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二十三条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二十四条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财经纪律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属失职、渎职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因失职、渎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渎职罪。
第三十条滥用职权罪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二)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