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发〔2015〕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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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5年1月14日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并由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其他专项经费进行收、付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BOT等)合同、校园环境、绿化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图书资料采购;通讯宽带服务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等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分工

第四条 学校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把关,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进行协调管理;职能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范围从各自管理角度负责经济合同会审、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的学校职能处室;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范围分工或学校指定,具体负责某方面或某一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并负责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单位(部门)。

第五条 学校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副校长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

除一般不满5000元标的金额的合同以及用科研或技术开发经费开支的消耗材料、租车等交易标的不满20000元的书面合同外,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签署;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校长签署。

符合财经制度法规的当即货、款两清的口头交易,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交易标的金额不满5000元以及用科研或技术开发经费开支的消耗材料、租车等交易标的不满20000元的书面合同,可不经学校授权,由承办单位(部门)按照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以本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相关人员签署。

该合同的履行、保管等由该承办单位负责。

对该合同履行情况,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

可授权签署的,由校长在合同审批流程单上签署授权意见。

须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由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经济合同涉及购买社会服务内容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涉及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内容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承办单位(部门)应书面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并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署该合同。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范畴,对经济合同管理归口把关原则分类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

办理合同签署委托书、对经过审批程序的合同文本登记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协调召集有关承办单位及职能部门研究合同事项的相关会议。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学校融资资金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收、付款项条款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三)资产管理处: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学校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租赁、运作等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四)后勤保障处:

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学校投资后勤设施设备采购、校园管理、绿化美化、物业管理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五)基建处: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及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职责范围以内对学校有关对外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七)网络与信息中心:

负责学校校园网络、通讯、宽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等与信息化相关的采购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八)科技处:

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技术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九)图书馆:

负责学校全校图书资料采购合同的审查与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十)监察处、审计处:

在职责范围内对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应由本部门归口的经济合同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第八条学校职能部门可以同时作为学校某类经济合同的承办单位(部门)。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学校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精炼准确,逻辑严谨。

第十条订立合同前,有关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没有示范文本的,尽量争取合同文稿的起草主动权。

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依法避免使用其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增加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合理条款。

第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

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经过采购招投标程序或论证程序订立合同后的短期(一般三个月左右)内,如需增加采购相同规格、质量的物资数量,在政策允许范围以及市场价格变化不大且对方前期能诚信履约的前提下,报经学校分管副校长同意,可以不再经过招投标程序或论证程序,直接与对方按原合同条件续标。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部门)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应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必要时可邀请职能管理部门会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洽谈。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一)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会签。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重要的或涉及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后,应出具审读意见。

审读和意见反馈,可以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

其他合同文稿承办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的,可以与学校法律顾问沟通联系。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和会签单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加盖东华理工大学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由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分别保管。

履行完毕后,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原件及履行的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馆存档。

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一般不得外借。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部门)应认真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承办单位(部门)履行合同,避免发生违约。

第十九条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部门)和有关进行专业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应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私订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平安保险的集体保险合同管理以及代学生集中采购某类物资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餐饮原材料的采购合同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长江学院、江西兵器高级技工学校、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暨华宏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对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实施专业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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