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全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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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37186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DB13/5325—20212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6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1024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重量法
HJ103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3术语和定义
GB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烘炉incineratorbaking在焚烧炉内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料将焚烧炉炉膛温度缓慢升高,使炉内耐火和保温内衬充分干燥,并最终使焚烧炉炉膛温度加热至850°
C以上的过程。
3.2启炉incineratorstarting-up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
C以上直至焚烧炉工况稳定的过程。
3.3停炉incineratorshutting-down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
C以上直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的过程。
3.4停炉降温incineratorclosing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从850°
C以上持续降低的过程。
3.5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existing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6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new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4选址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3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a)满足GB18485—2014第6.1中要求的废物;
b)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工艺要求
6.1恶臭污染物控制
6.1.1生活垃圾厂内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避免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运输廊道宜采取封闭措施。
6.1.2生活垃圾卸料、贮存生活垃圾卸料大厅出入口应设置可靠的密闭装置,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根据卸料大厅环境状况定期实施除臭剂喷洒。
垃圾池应保持负压状态,确保无臭味泄漏。
6.1.3渗滤液收集、处理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
渗滤液的导排口和导排沟应及时清理。
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防爆通风措施,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应妥善收集。
6.1.4恶臭气体处理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贮存等过程均应密闭,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
焚烧炉停运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
应定期检查除臭设施内除臭药剂或材料的有效性,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飞灰贮存、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6.1.5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
6.2无组织颗粒物控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飞灰收集、输送、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并满足HJ1134中相关要求。
6.3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a)炉膛内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b)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6.4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单元制布置方式,每台焚烧炉配置1套烟气净化系统;
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同时应满足GB18485的要求。
6.5每台焚烧炉应单独配置烟气在线监测和焚烧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烟气监测装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口的设计、建设、维护应符合HJ75的要求。
6.6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系统,在烘炉、启炉、停炉期间以及当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助燃系统的功率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表1要求。
7运行要求
7.1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必须保证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易出现短时正压的区域应实施密封措施,且焚烧炉运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1要求。
7.2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850°
C以上后开始投加垃圾,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处理量。
在焚烧炉启炉期间,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1要求,且每次启炉时长不应超过4h。
7.3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1的要求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7.4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
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本标准7.3条要求操作停炉。
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h。
应记录故障或者事故的起因、修复过程,记录资料应留档备查。
7.5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7.6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烘炉、停炉降温累计不应超过700h。
7.7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脱酸剂、脱硝剂、活性炭、飞灰处理药剂等环保物料的消耗和质量参数台账。
7.8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运行要求应符合GB18485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8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有组织废气排放限值
8.1.1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8.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8.1.3在本标准7.2、7.3、7.4和7.5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该规定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h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8.1.4生活垃圾焚烧厂物料装卸、贮存及预处理过程排放的颗粒物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8.2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9污染物监测要求
9.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监测相关文件等规定,建立相关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9.2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对周边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开展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9.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HJ77.2、HJ916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等有关规定执行。
9.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9.5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炉烟气中氨、重金属类污染物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按每台焚烧炉分别监测,每周至少开展1次;
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如出现超标,则加密至每季度监测1次,连续四个季度稳定达标后,可恢复每半年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