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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

纳什均衡;

分析一、引言目前关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增量改革,一种是存量改革。

前者以徐滇庆为代表组建民营银行的改革,认为组建民营银行,对原有的金融体制产业巨大冲击,有利于金融领域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不必通过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民间资本引入金融市场。

可以重新进行制度安排而没有不合理的制度约束,不受既得利益集团的牵制。

统一通过市场来选择经理人员;

没有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等。

后者以王自力博士为代表,认为组建民营银行会成为能人们竞相追逐的烫手山芋,或成为各利益集团为自己服务的融资场所,并可能产生金融三乱。

在短期内放开民营银行准入限制将不可能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优先选择。

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民营化改造方式替代新设立民营银行没有理论和政策障碍,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本文认为,前者更具有优势和可行性,理由在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证明体制外增量改革是可行路径;

对原有银行制度的改革持续了较长的时间,而未见明显效果,组建民营银行增量改革的优势绝不劣于存量改革;

市场经济机制完善化的趋势是银行业市场化。

当然,组建民营银行也不能完全治愈几十年银行业发展的顽疾,但却会减轻症状,并为以后的综合治理提供正确的机制路径。

我国是体制转轨中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套用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必须结合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及增长的体制特殊性,探求出一套适合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模式。

2005年2月,国家放宽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保障。

[1]因此,对民营银行的发展,尤其是初期发展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研究,对民营银行长期发展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本文从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分析

(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博弈分析发展中国家通常存在金融抑制和投资抑制的经济现象,这是传统经济体制或目前经济体制转轨的一种显性表象。

国有商业银行附带着的是国家或政府的利益,它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的,还控制资本的流向,并在宏观上体现政策制订者的意向。

国有商业银行想拥有大量的资金形成资金需求,而储蓄者又对国有商业银行有着国家信任存在大量的资金供给,供求相等或略有差异都会出现基本均衡(注:

银行业还应当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它们的改革可以形成民营银行的增量,因此它同组建民营银行有着同等的功效,将之并入民营银行的增量,不再单独考虑,以简化理论分析。),而事实上,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是极大的或无限的,而在基本封闭的经济环境中资金供给是有限的,这在短期内也存在着一种均衡。

这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一定吸纳资金,储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金供给的纳什均衡(吸纳,储蓄)。

当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者还未出现的时候,处于垄断状态(我们暂且不考虑一直存在的地下或半地下的民间金融),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高枕无忧,即使资金的价格即利率很低,仍然不必担心储蓄者改变策略不来储蓄。

但是当竞争者如民营银行出现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

储蓄者可以选择不到国有商业银行储蓄,而到民营银行储蓄,其仍然可以受益(并且收益大于零)。

则原有的纳什均衡被打破了,储蓄者一定不储蓄,不论国有商业银行吸纳还是不吸纳,即(吸纳,不储蓄)和(不吸纳,不储蓄)是新的纳什均衡。

对于民营银行和储蓄者而言,民营银行和储蓄者的纳什均衡必然是(吸纳,储蓄),在不考虑外资银行进入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就是一个显然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对资金的竞争成为关键。

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对资金都有两种策略:

进入、不进入和限制、不限制。

这是一个优超战略,民营银行的进入策略收益严格大于不进入策略的收益,而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策略的收益严格大于不限制的策略收益,因此,结论必然是(进入、限制),因为任何一方的不进入或不限制,必然会使另一方占领市场,拥有资金并获益。

(二)民营银行市场进入的效率提高模型分析民营银行的市场进入对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着正面效应。

首先我们来建立一个民营银行市场进入的模型,以分析民营银行进入的利好效应。

该模型有以下四个假设:

(1)银行有传统垄断主导部门(国有银行)和增量部门(民营银行);

(2)国有商业银行部门是价格制定者,而增量部门是价格接受者;

(3)国有商业银行的边际成本低于民营银行的边际成本,且是平行于横轴的直线;

(4)民营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需求线都向右下方倾斜,且民营银行的需求弹性大于国有商业银行需求弹性。

[2]在没有民营银行进入,只有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条件下的贷款数量和利率决定如图1。

在图1中,国有商业银行根据的原则决定贷款数量,利率由贷款数量Q=D(r)来决定,按照MR=MC的原则确定的贷款数量是Qm1,利率是rm1。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的原因,不是完全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对于盈利状况的国有企业提供的贷款可能MRMC。

图2中民营银行的需求曲线的弹性大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需求曲线弹性,因为民营银行的市场化程度较为深化,利率的较小变化便会引起贷款数量的较大变化。

同样,按照MR=MC的原则确定的贷款数量是Qm2,利率是rm2。

一般来说,在发展中国家Qm2的数量大大小于Qm1的数量。

图3是考虑了民营银行进入的总的贷款数量的利息率的情况,需求线的弹性介于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需求弹性之间,按照MR=MC的原则,民营银行的贷款数量和利率分别为Qm3和rm3,并且Qm3=Qm1+Qm2,rm3但目前我国已经准许民营银行的进入市场(即存在了公平竞争的可能或是条件),民营银行的进入机制就是一个量的问题和长期发展的博弈关系的问题了。

三、我国民营银行的退出机制博弈分析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民营银行,作为经济主体,只要是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着进入和退出的问题,这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

进一步说,民营银行需要进入和退出,国有商业银行同样需要进入和退出,这才是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才能趋向于优化。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退出机制,市场经济主要特征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就是市场进入和退出的原则,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作为经济主体都要遵循这样的机制原则。

民营银行方面的专家徐滇庆以台湾开放金融的教训指出,如果缺乏准入法规,就会出现大企业与银行勾结的现象,造成金融混乱;

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只进不出,令金融往高风险运行上走,则会造成“挣了钱归自己,出了事请政府救”。

[3]下面用一个简单的矩阵对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间关于退出与承担风险的博弈进行分析。

两个博弈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有两种策略:

退出和不退出;

对于政府而言也有两种策略:

少承担风险和多承担风险。

对于政府而言,少承担风险的收益要严格大于多承担风险的收益,这是优超战略。

而国有商业银行选择退出的收益必然少于不退出的收益。

之所以收益不为零,是因为退出并不是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退出,而是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其总收益相对于不退出只是减少而已。

因此(不退出,少承担风险)是最终的纳什均衡。

民营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类似,最终的均衡是(退出,少承担风险)。

如果这个均衡策略不是最终结果,政府应当采用可置信威胁,不退出不可以,必须退出,则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只能选择(退出),政府选择(少承担风险),策略(退出,少承担风险)这是最优的,则市场竞争实现帕累托最优。

而我国城市信用社的发展给我们的最大提示,就是要健全银行的退出机制。

银行也是企业,不能适合社会发展、不能为储户创造利益的银行就应该退出。

按市场机制运行自主运作,不受政府干预,这是民营银行的优势,当然应当以健全的信用环境、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前提条件。

四、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德风险在设立银行的审批机构和民营银行的发起者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道德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设立银行的审批机构很难掌握民营银行建立的真实初衷。

因为的确存在为数不少的民营企业老板,想通过建立民营银行从社会敛财,为原有的企业发展融资。

在浙江的一些企业如吉利集团、奥克斯集团、大东南集团等,建立银行时的确是“为了我们以后公司的发展和获取贷款方便”,“但后来觉得银监会对股东贷款的规定与我们的想法不符,所以就退出了。

”由此可以看出,避免道德风险是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一个难题。

(二)寻租及内部人控制由于民营银行准入审批权掌握在某个部门手中,一般会导致寻租现象,这使很多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银行进入市场,从而为将来民营银行的总体发展留下隐患。

民营银行一般是自发组建,资本来自民间,其在股权安排上容易出现两种不利的股权现象:

一是股权过于集中,导致少数人控制银行;

二是股权过于分散,众多的股东之间相互冲突,导致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

这两种现象都会造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一些民营企业负债投资和控股银行的动机不纯,意图通过关联贷款或以其他形式占用银行的资金。

收紧对民营银行与关联人士的信贷以及他们之间的其他金融往来的监督和控制,必要时要由股东作出避免关联贷款的承诺。

(三)民营银行投资者的素质低引发的民营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存款和贷款业务,日益复杂并广泛应用的派生产品和电脑技术,已改变了银行的运行模式,使它成为一种技术性很强、完全依靠科学和严密的管理制度运行的行业。

现代商业银行不是一般人所能经营得好的。

如果经营不善,出现了巨额不良资产,受损害的就不仅是投资人,还有众多的储户。

因此,民营银行并非谁持股多谁就能当上银行董事长,企业就能经营好,它需要董事长具有银行经营管理等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目前为数不少的企业经理缺乏从事金融方面工作的经历,难以胜任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工作,会给民营银行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四)风险——收益、损失的悖论由于对利润最大化的强烈追求,民营银行对高风险运作和金融创新有着强烈的冲动,极易出现过分注重资金回报而损害其他人利益包括社会利益的情况。

民营银行如果过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一旦投资失败,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股东承担。

如果由此导致银行破产倒闭,损失则将最终转嫁给存款人或者存款保险公司,甚至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利益的损失。

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矛盾,也是一个风险——损失、收益的怪圈。

五、完善我国民营银行进入退出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法规在市场准入法规中要规定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

民间资本可发起组建民营银行,只要各项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可以注册登记,金融管理部门只是审核是否确实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对申请开业的民营银行进行审核,如对银行的公司治理机构的审查,对民营银行最低资本金的审查等。

但严格监管主要是法律法规,而不以行政监管为主,因为不以法律监管为主的行政监管很容易造成过度监管,因此,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监管必须以法律化为主进行监管。

同时要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防止监管的负面效应。

在机制监管法律化进程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考核、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指标体系。

建立有问题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筹建全国个人信贷征信系统。

建立破产法(注:

目前,尚未出台有关银行破产的法律、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新的破产法正在审议过程中。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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