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融资服务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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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融资主体增加注册资本以使投资主体获得融资目主体一定比例股权或份额。

1.3《注册协议》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条委托事项2.1融资人委托金服北京为其融资顾问,金服北京接受融资人委托,并为融资人提供如下服务2.1.1金服北京依据融资人提供资料,在E融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并启用E融平台全部或部分相应的功能。

2.1.2金服北京需按照金服北京E融平台所公布E融平台规则,对承诺参与投资的投资者进行初步审查。

2.1.3撮合在E融平台注册的投资者和融资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投资合作。

22融资人同意并确认,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不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2.3融资人同意并确认,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均没有任何义务确保融资人融资成功,亦没有义务对投资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约束期3.1自融资人向金服北京或E融平台提供或上传特定融资项目信息或资料之日开始至融资人融资项目在E融平台上公示并提供了符合金服北京或E融平台要求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并之日后120日内(以下简称“基本约束期”),金服北京为融资人和融资项目提供独家排他性的融资咨询服务,即除非金服北京或E融平台向融资人发出不再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服务的通知,融资人承诺不会与其他投资人或投资尬抅或众筹E融平台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就融资项目目标企业投融资、并购、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方案或其他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主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磋商、谈判和签署任何具有约束力或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承诺融资项目目标企业的股权或相关权益不会转让或抵押给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或任何人士进行任何限制融资主体的股权或相关权益的行为。

3.2在融资项目的基本约束期截止前,如果有领投人提出领投融资人的融资项目,则约束期应自动顺延120日(“领投约束期”)。

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或相关方签署了投资框架协义或投资意向该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意向书中约定的约束期截止日在上述领投约束期之后,则领投约束期延长至协议约定的约束期截止曰。

3.3约束期届满前十五日内,融资人可以向金服北京或E融平台提出终止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对融资项目的融资服务或继续委托金服北京或E融平台提供非排他性的融资服务。

金服北京有权在融资人提出上述要求后十五日内接受或拒绝融资人的上述要求。

3.4如果融资人未如期提出上述任何一项要求,则视为融资人于约束期期满之日再次要求金服北京提供排他性的融资服务,—约束期顺延90日,但在此期间,金服北京有权终止对融资人继续提供融资服务。

顺延后的约束期截止前,如果有领投人提出领投融资人的融资项目,则约束期应自动顺延120日(“领投约束期”)。

顺延后的约束期届满时,如果融资人未提出终止融资服务的要求,则金服北京可继续为融资人提供非排他性的融资服务。

3.5融资人通过金服北京或其关联方或其E融平台融资成功,均视为金服北京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融资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金服北京支付融资服务费。

3.4如融资人或其关联方违反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在约束期内通过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渠道融资,融资人应以金服北京应得之融资服务费的双倍赔偿给金服北京,同时金服北京有权要求融资人不得与其他方达成任何没有约束力的意向书或有约束力的文件,有权要求融资人解除己与他方签署的文件。

3.5在本协议项下融资服务结束后两年内,如果融资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上介绍的投资人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融资成功,融资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金服北京E融平台支付财务顾问费。

如融资人违反此约定,融资人应以金服北京应得之融资服务费的双倍赔偿给金服北京。

第四条优先权融资人融资成功后,如融资人或融资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金服北京有为融资人提供后续融资咨询顾问服务的优先权。

第五条金服北京的权利和义务5.1金服北京为融资人在E融平台上进行融资项目的信息发布提供服务。

5.2金服北京有权(但非义务)对融资人及其融资项目的所有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融资人认可金服北京的上述调查不构成对融资人、融资项目和融资企业的隐私权与商业秘密的侵犯。

5.3金服北京有权(但非义务)由金服北京和/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和/或指定的领投人和/或投资人对融资人和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5.4金服北京依据E融平台规则对参与承诺投资的投资人进行初步审查。

融资人认可金服北京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5.5融资人和其他方之间应根据各自签订的法律文本享有和/或放弃相应的权利,承担和/或豁免相应的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或司法机关要求以外,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无义务为融资人和其他方之间的纠纷及争议提供资料或证据。

5.6融资人和融资主体向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披露的信息,金服北京均有权向该融资项目的全部投资人披露。

第六条融资人的承诺和保证6.1融资人承诺并保证根据金服北京的要求及时’向金服北京提供关于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6.2融资人承诺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金服北京或领投人或金服北京指定或认可的人士对融资人和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3融资人承诺并保证维护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的公信力,不从事有损金服北京及其关联方利益的行为,遵守E融平台规则和与金服北京签署的全部协议和其他文件。

6.4融资人承诺并保证及时回应金服北京用户的询问。

6.5在金服北京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情况下,融资人承诺按照金服北京指定的时间、地点指派金服北京指定的融资人股’东和/或髙级管理人员参加路演、投资人见面会等活动。

6.6融资人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

6.7融资人承诺并保证将与投资人的沟通结果及时告知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并在与领投人或投资人签署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书、投资协议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金服北京a交一份文件原件备案。

6.8融资人保证履行其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投资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等与融资相关的合同、协议、承诺和其他文件。

6.9除非金服北京明确表示同意,否则融资人与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用户达成的交易应当始终在金服北京或E融平台的要求和监管下进行,融资人不得直接与金服北京用户和投资人直接交易,否则应按照拟交易金额的30%向金服北京支付违约金,无论该交易是否完成。

6.10融资人承诺并保证按照E融平台规则的规定、金服北京的要求、投资意向书、投资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对金服北京、领投人和投资人持续披露融资主体和融资项目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重大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后续融资计划、重大事项等。

6.11融资人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作出融资决策,融资风险由其自己承担。

6.12融资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投资人会议,并应当按照金服北京的投后管理要求或者与投资者约定的要求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尽责地向投资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要影响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七条费用7.1融资人融资成功后,金服北京有权向融资人收取融资服务费。

融资服务费一般按其参与的融资人融资项目交易总对价的百分之七收取融资服务费。

金服北京可以在E融平台上公示后修订计算方式或调整上述比例。

除非金服北京在E融平台公示中明确说明,否则融资服务费计算方式以融资人第一次提交融资项目之日和根据金服北京和E融平台的要求提交完融资项目全部信息和资料之日的适用比例中较髙的比例为准。

7.2费用支付时间融资人和投资主体签署投资协议后,融资人承诺于投资主体支付给融资人的投资额达到交易总对价的一半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金服北京支付全部融资服务费。

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8.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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