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社区 婚姻法普法讲座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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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知,只要夫妻一方的主观上故意实施了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让受害的一方身体上或精神上无法忍受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而不必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
而本案中小东的行为已经对小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认定其存在家庭暴力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举证存在家庭暴力。
有的案件当事人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
但大多数的当事人,是不会承认的,特别是请了律师的当事人。
那么遭遇“家暴”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对策,针对于家庭暴力,我为大家提供如下建议:
1、准备好一个随身包:
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保险证、保健卡、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一个随身可带的袋子中,一旦遭受暴力,可以随时携带离开。
2、请医生验伤。
3、向警察报案,作笔录,记下被虐待经过。
女性在遭殴打后,务必在24小时内直接向案发地点的派出所报案、验伤,确保警方会根据当事人的供词作成笔录,为日后法院审理打下基础。
4、保留证物:
如验伤、笔录、被破坏的衣物、使用的凶器。
5、向相关机构求助,了解自己下步该做什么,并获得协助。
也可向当地反家暴投诉中心、社区、街办管委会及村委会、乡妇委会投诉。
问题二:
夫妻共同财产
(1),例2:
小东于2002年贷款购买了一处60平方米的住房。
婚后小东和小芬一起偿还房贷。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如何分割?
解析,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1、已经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且登记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还贷的部分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这实际上就相当于一方借款给另一方,离婚时只是把借款还回去,且没有利息。
郑晓东与李芬结婚后,郑晓东的工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利用工资为面积为90平米房产支付房贷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偿还郑晓东的婚前个人债务。
因此,该房产的婚后偿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2、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且双方存在争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
夫妻共同财产
(2),例3:
小东与小芬经过不懈奋斗与努力,生活大大改善,于2004年购买另一处140平米的住房。
小芬的父母拿出50万元,给他们作为首付款。
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人为小东和小芬,产权证登记在小芬名下。
如双方离婚,该房产如何分配?
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该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这里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案例中面积为140平米的房产系郑晓东与李芬夫妇婚后购买,其中李芬父母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应被视为他们对李芬夫妇的共同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房贷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解析,问题四:
恶意转移财产,例4:
小东与小芬的感情每况愈下,意识到婚姻无可挽回。
小东将自己工资卡的10万元通过转帐的方式转移到了自己母亲的名下。
小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
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何取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不少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会遇到对方对方恶意的负债和转移财产。
我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和相关对策简单谈一下,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2虚报开支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法律规定:
转移财产或恶意负债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在本案中小东在协议离婚期间,将自己工资卡的10万元通过转帐的方式转移到了自己母亲名下。
就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这部分财产由法院追回后酌情对小东不分或少分。
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再提起分割财产之诉。
律师对策,针对恶意转移财产,有如下对策:
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
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
要保留好购物发票;
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
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
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对于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借款,仅有夫妻一方的签字,且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可以直接主张其无效。
对于虚报开支的:
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问题五:
婚内损害赔偿,例5:
小东与小芬的婚姻终于走到尽头,小芬单方提出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东承担婚内损害赔偿责任。
请问:
小芬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能否会得到支持?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哪些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大家注意这里只列了四项而没有“等”这个词。
这说明只有法律列举的这四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其它的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而在本案中小芬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损害赔偿就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析,解析,假设,如果小芬只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小东赔偿,而不提出离婚,可不可以呢?
答案是不可以。
原因有以下两点:
1、如双方没有提出离婚,而法院支持了受害方的请求就容易使夫妻双方对立,不利于夫妻感情的恢复和解决纠纷。
2、不容易执行。
因为执行首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是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样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果受害人也成了被执行人。
关于损害赔偿上面还提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婚姻法里损害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但精神损害赔偿如何主张、主张多少是很多人的困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一般也就是两三千元。
所以不要在这一点上抱多大的期望值。
问题六: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了,因为小东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所以小芬坚持离婚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但问题是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的离婚理由而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一般就不会判决离婚。
这就需要等上六个月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而第二次也是有可能被驳回起诉的,这就需要再等上六个月。
这要真是遇到一个一个心眼儿的,大家觉得这离婚是不是挺难的?
其实在没有法定理由而对方又坚决不离的情况下,你就应当有个长期抗战的思想准备。
那么怎样才能摆脱失败的婚姻呢?
答案是“有”和对方签分居协议。
对方肯和你签分居协议吗?
答案是“不肯”,要是肯和你签分居协议,他也就肯和你离婚了。
怎么办呢?
办法是:
分居前,你可以兜上一个录音设备,试着找对方提出要和他签一个分居协议,而这个协议一定要写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对方不但不签字反而破口大骂,不要争辩,这已经够了因为在这段时间里你已经对提议分居的内容和过程进行了录音,这就是将来的证据。
之后,你再以快件的形式寄一份单方的分居声明,并在“备注留言处”一定要注明“分居声明”,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你要忍受一下邮局工作人员的表情。
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予判处离婚。
但不满2年的,法官也会酌情考虑。
今天围绕着小东与小芬的离婚案我们一共讲了6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在很多方面还过于的简单,不足以解开大家全部的困惑。
只能希望我们今后能有更多的机会,更多的时间进行更为深入的交流。
谢谢大家,如有不妥之处万望指正。
解析,感谢观看!
谢谢!
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