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证知识点考点第三篇第七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制度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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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考点三:
(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法》第77条对合同的变更做了如下限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包括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合同义务(债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及其限制(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
雇佣
合同;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通知义务
2.债务转移:
同意。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同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分立的,由分立后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及其终止的情形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的程序
①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
③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而且一般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④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另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⑤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关系不能终止;
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如果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考点四:
(熟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与处理
(1)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
双倍罚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数额限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陈小姐出资邀请四位业务上的合作伙伴一快赴海南旅游,经过比较,陈小姐选择了B旅行社,她于1月底报名参加了该旅行社2月10日至2月14日的“海南五日游”,每人团费2250元。
陈小姐到旅行社办理报名手续时,旅行社接待人员要求每人先交1000元定金。
剩余团款待取飞机票时交齐。
陈小姐表示同意,但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旅行社接待人员解释说,只能先开收据,等旅游团款交齐后才能开发票。
于是陈小姐交付了5000元,旅行社接待人员开出5000元定金的收据。
为了请业务上的伙伴出去旅游,陈小姐做了充分的准备,她的合作伙伴也为出游将工作进行了安排。
2月8日,陈小姐突然接到旅行社的通知,告之由于海南地结社价格上涨,每人团款须增加400元,否则将取消本次活动。
陈小姐十分气愤,断然拒绝补交2000元,海南五日游未能成行。
陈小姐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5000元定金,旅行社不接受,只同意返还5000元。
请问旅行社和陈小姐的说法正确吗?
说明理由。
3.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掌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理费用,是指因采取有关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点五:
(掌握)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
一、旅游服务合同及与合同的关系
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分为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旅游设计、咨询合同。
其法律特征:
(1)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3)多为格式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
1.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多选)
《旅游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②旅游行程安排;
③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④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⑤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⑥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⑦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⑧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⑨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3.旅行社的订约说明告知义务
(1)说明义务。
(2)告知事项(多选)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中对旅游者承诺的义务
《旅游法》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履行规则
(1)组团社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提供服务;
(2)组团社将接待业务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地接社履行;
(3)地接社必须按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解除及法律后果
1.旅游者转让、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1)旅游者转让包价旅游合同及法律后果
《旅游法》第64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2)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法律后果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二是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2.旅行社转让、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3.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协助义务及费用承担
《旅游法》第68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协助旅游者返回的义务;
旅游者返程费用的承担:
(1)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辅助履行人已尽合理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旅游者不同意调整而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因旅游者个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四、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承担的违约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