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 知识产权法最新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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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责原则

(1)对“停止侵害”,是无过错责任;

(2)对“损害赔偿”,是过错责任;

(3)对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者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推定。

(著53;

商56‘3;

专70)(07卷三15选项D)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例: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

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额的确定(09卷三17D)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备注

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应包括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调查取证费);

可包括律师费

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根据情节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

4.50万以下赔偿

X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专利纠纷司法解释23;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28;

商标司法解释18)(05卷三59)

(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特殊程序

1、管辖(专利纠纷司法解释5、24;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卷三43A)(06卷三19D)(08卷三22A)(09卷三17A)

权利种类

省会及指定城市中级法院

所有中级法院

指定的初级法院

专利

商标

商业秘密

2、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许可种类: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2)被许可方诉权:

三种许可的被许可方的诉讼权利不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诉前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著作权法50条;

专利法66条;

商标法57条)

(2)诉前财产保全(著作权法50条;

(3)诉前证据保全(著作权法51条;

专利法67条;

商标法58条)

(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每年卷一会有1道题)

1、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

2、伯尔尼公约:

自动保护、国民待遇

3、TRIPS(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F8):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5)自动保护原则;

(6)优先权原则;

(专利法29条、商标法24、25条)

专利、商标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国际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7)防止滥用权利原则。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F3,《条例》F4)

1.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保护的对象(F5)

1.超过保护期作品:

财产权利和发表权不再受保护。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三)2010年修改点(F4、26)

1、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一般主体:

作者(F11)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辅助工作不是“创作”。

(09卷三14C)

(1)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

执笔人得报酬。

(2)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归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得报酬。

(3)同一题材,独立创作的,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2.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F1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F13、《实施条例》第9条):

属于全体作者。

1.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

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F14):

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1.汇编作品受到双重的著作权保护,即原作品的著作权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2.典型的汇编作品:

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F15):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1.参与创作人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F16、《实施条例》第12条)

1.特殊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受奖励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普通职务作品:

上述情形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1)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作品完成两年内,若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法使用该作品所得的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F17):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

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有使用权。

(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F18):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所有权和原件展览权,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2.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原作者的修改权只有经过买受人同意才能行使。

四.著作权的取得和内容(F10)

(一)自动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条例》F17)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

3.修改权,限制: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条例》F10)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09卷三64)

(4)展览权;

(5)表演权;

(09卷三63A)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转让权

3、许可使用权

4、获得报酬权

★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什么权?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了什么权?

5、技术措施

6、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五.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F20、F21)

1.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

除发表权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09卷三18B)

2.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

合作作品如何处理?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F22):

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包括以下情形:

口诀:

“个绍报媒媒,教机馆免绘”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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