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与面对霸凌如何处理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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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者:
蓄意或實際以肢體、語言或姿態,造成受害者身/心受傷或不適。
被霸凌者(受凌者):
生理:
身體各種程度的傷害或致死心理:
受到恐嚇、威脅或刻意排擠使得他們找不到歸屬與信任的團體。
旁觀者:
靜默、鼓譟、加油助勢。
哪些行為算霸凌?
肢體霸凌:
最容易辨認的一種踢,打,踹、處罰同學言語霸凌:
長期嘲笑,咒罵,恐嚇,威脅,幫同學取綽號關係霸凌:
操縱人際關係的行為排擠,孤立,散播不實謠言中傷人,性霸凌:
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為取笑把柄,或是性侵害最常見的就是講黃色笑話,男生最常被脫褲子,摸屁股;
男生被罵娘娘腔、娘炮、人妖女生則是被罵男人婆,還有因為發育快或慢被嘲笑,像波覇、洗衣板等。
反擊型霸凌:
長期受辱後反擊,或欺負更弱的人Ex:
美國的校園槍擊事件科州Columbine高中屠殺,老師1死,學生12死,21傷,2兇嫌自殺網路霸凌: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留言版、部落格,哪些行為算霸凌?
受凌學生被貼上負面標籤且被嚴重排擠,可能衍生憂鬱、孤立、焦慮、低自尊進而發生逃課、輟學等情形;
受凌學生在成年後發展精神問題的比例也較高。
為什麼不告訴老師或家長?
為了避免被同儕拒絕或敵意對待,或覺得羞恥,受凌者可能不願承認或隱瞞被霸凌的事實,這使得老師難以及時介入中止,受凌現象於是持續發生。
受凌者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有些旁觀者只是在旁觀看或言語助勢而已,並沒加入霸凌的行列,但這種行為對霸凌者而言仍有正增強的效果。
旁觀者目睹霸凌事件內心會產生害怕與焦慮感,且若霸凌事件污染整個學習環境,孩子長大之後也學會用攻擊的方式解決問題。
旁觀者的角色呢?
防止校園霸凌YesNO守則,Yes,NO,反霸凌兩要-三不要守則,兩個要:
被欺負時,要溫和且堅定拒絕。
先冷靜,再作深呼吸,先讓自己平靜下來。
清楚、冷靜告訴對方,自己覺得不高興或覺得受傷害。
霸凌者喜歡觀看受害者的反應,若能冷靜處理,將可以降低發生頻率。
看見其他學生被欺負,要制止並請老師協助三個不要:
不要因身體特徵、成績、家庭背景等理由,嘲笑他人不要因別人那麼做,就跟著一起排擠欺負他人不要因一次求助失敗就放棄,不要放棄成為和平天使,學校面對校園霸凌事件應有的態度,規則(Rule):
讓學生清晰知道,學校有處理校園霸凌的規範。
權利(Right):
每一位學生都有權力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學習。
責任(Responsibility):
教育者必須負起輔導及監護的責任。
校園霸凌因應小組,1/10本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訂定防制校園霸凌計畫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
校長:
召集人各部處室主任、發生霸凌事件班級導師、輔導老師、社政人員、警政人員、各部生輔組長或生教組長,通報流程,有關法律責任部分,有關(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有關學生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案例:
某高職學生將另名學生帶至頂樓,罰做伏地挺身、辱罵、推打,多人在旁鼓譟助勢。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霸凌的法律責任,加害者及鬥毆成傷:
觸犯刑法第277,278,283,286條(傷害罪);
少年犯由少年法庭審理。
未滿18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被害學生權益:
可依刑法第277,278,283,286條;
向司法機關告訴;
依民法184,193,195條,提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侵權行為)圍觀者:
若有教唆或助勢行為,依刑法第29,30,283條之相關法令究責。
(任何人不利於兒童行為)網路公然散播霸凌過程:
觸犯刑法310條(毀謗罪/告訴乃論)。
兒少法第30,55條論處。
網站管理者:
經司法機關通告仍未刪除者,依兒少法第30,46,63條論處。
(任何人不利於兒童行為),霸凌是違反教育精神的行為,每一個人都有責任遏止!
希望每個同學都能在溫馨、和善的校園中快樂的學習!
刑法相關法令
(一),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相關法令
(二),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相關法令(三),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相關法令(四),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相關法令(五),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相關法令(六),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械、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