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及制度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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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及制度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承包单位应出具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并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红章)的复印件供安全监督部存档。

(一)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

承包单位应保证其营业范围符合工程或维护项目的要求,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年检记录齐全等;

(二)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应保证其施工能力符合工程或维护项目要求,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年检记录齐全等;

(三)法人资格证书:

承包单位应保证法人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登记的法人一致,法人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其资格与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在委托有效期内,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或维护项目相适应;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

承包单位应提交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并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供安全监督部存档,做到持证上岗,不得使用无合格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六)施工简历及业绩:

承包单位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相同或类似的施工业绩;

(七)施工用大型工器具及起重机械:

承包单位应提供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和须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的机具、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的清单,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工器具清单格式见附件四,本条可在中标后提供)

(八)人员素质:

承包单位应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施工人数达30人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出具经培训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供安全监督部存档,做到持证上岗。

《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二;

(九)保险和健康:

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承包单位应出具相关人员的保险购买凭证和近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报告。

严禁精神病、癫痫病等电力生产禁忌症人员参加工程、维护项目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督部及公司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责任部门应建立外包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并长期保存外包队伍的资质审查资料、资质审查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

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责任部门及安全监督部不得推荐、邀请资质审查不合格或有不安全施工记录的单位参加公司外包工程的投标。

第七条 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主任(或安全主管)与通过招标确定的工程或维护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安全协议,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订商务合同和安全协议前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及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与安全交底。

生产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开工前,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或班组必须对工程承包或维护项目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格式见附件三),经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其内容由被交底人培训该项目的所有成员。

第八条 工程承包方负责编写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经承包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核:

措施应依据安全协议、安全交底、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定、工程特点、季节特点等编制。

该措施应经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复审,必要时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应监督承包单位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承包单位施工队伍的现场负责人、安全员(专职或兼职)考评。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承包单位施工队伍所有人员的考试(内容包括《安规》、《反违章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等)并保存考试卷。

所有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带的各类工器具经过检测并在有效期内且确实安全可靠。

对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公司安全监督部登记备案,并填写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

或承包单位需要借用公司工器具(含现场固定起重机械等),应与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明确双方安全职责,承包方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未办理借用手续,承包方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工器具。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部负责在安全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安全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相关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及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公司外包工程或维护项目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对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现象,有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承包单位经济处罚,对性质特别恶劣者,有权下令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出公司。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单位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到公司武保部进行登记,办理入厂手续。

武保部对承包单位进行治安保卫与消防培训并签订协议书。

第十三条 以上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填写开工单报公司技术支持部、武装保卫部、安全监督部及商务管理部,最终由商务管理部审核同意开工。

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 所有外包(外委)工程,必须办理工程工作票(工作联系单)。

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监督部考试合格且认可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部及时通知发电运行部管理人员,并在MIS添加三种人名单。

非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纸质工作票,并经过安全监督同意。

第三章现场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并正确穿戴,入厂证件随身携带。

外包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必须全程安排人员进行监护,防止施工人员因环境、设备、系统不熟悉而造成误碰开关保护等引起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监督施工人员做好文明生产及防施工破坏与损坏。

监护人员开工前及每天需填写《外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卡》(附件六),安全监督部负责对外委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是否在场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程、技术标准等进行组织施工,加强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管理。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安全事件,承包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监督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与追溯

(一)、公司建立专门的检修质量检验机构,对承包单位检修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

技术支持部为质量验收与追溯的最终管理部门。

(二)、对每项检修工作,确立切实可行的检修质量目标,组织质检人员对检修工作进行质量检验,对检修质量负责并拥有否决权。

(三)、检修工作前的质量控制

1、根据检修项日,制定质量计划,熟悉设备和图纸,审查、修改并确定本次检修工作中需执行的检修质量程序文件、检修工艺和检修工艺卡。

以上文件一经审定后,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

2、针对检修过程中与检修质量有关的关键工序,设置控制检修质量的见证点(W点)和停工侍检点(H点),并明确W、H点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施工进度。

3、对重要、特殊的检修项目应制定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并经过签字同意,明确专人对施工负责。

4、根据备品配件、材料采购标准,加强对承包单位采购的备品配件、材料采购的质量控制和标识控制。

包括:

对规范、图纸的要求,订货厂家选择要求,质量保证要求,验收方法等。

由承包单位提供的备品、材料必须进行由点检员进行检验。

对备品配件、材料的标识应满足跟踪追溯的要求。

(四)、工程验收

1、冷态验收:

该验收在全部项目结束,整组启动之前进行。

所有项目完工并检验合格,项目完工报告已全部按标准填写签证完毕,各检修单位和本公司技术支持部完成书面检修交底材料。

2、热态验收:

该验收在全部项目结束,检修竣工后25天进行验收,该验收包括单项设备运行分析、设备评级、检修后效率等。

3、质保期满的验收:

该验收包括对所有检修项目的检修质量、检修效果进行一个总体的评价。

质保期指热态验收结束后180天,验收不合格质保金不予支付。

4质量验收程序

4.1设备检修过程中工序需要验收时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完成以下工作:

4.1.1对项目进行自检合格;

4.1.2完成文件包或质控表相关内容的填写工作;

4.1.3准备好验收用工器具、量具;

4.1.4检修现场的零部件和工器具摆放符合公司有关要求。

4.2检修工作必须顺序执行二、三级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2.1二级验收需提前8-16小时预约二级验收负责人,“W”点验收应由检修项目负责人电话等方式通知验收负责人。

二级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在签证单上填写结论并签字;

4.2.2三级验收需提前16-24小时预约三级验收负责人,“H”点验收应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填写““H”点验收通知单”提交验收负责人。

三级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在签证单上填写结论并签字。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履行的安全监督职责

(一)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厂级安全教育与安全规程考试,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安全监督部)

(二)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外包工程责任部门)

(三)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

(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

(四)实施必须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

(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及运行设备管理部门)

(五)在电力生产特殊作业区域作业或进行的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的不安全隐患时,应审查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设现场工作监护人;

(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运行设备管理部门、武保部及安全监督部)

(六)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公司外包工程责任部门、运行设备管理部门、武保部、技术部及安全监督部)

(七)对承包方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承包方治理违章现象。

(八)填写《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监督记录卡》(格式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 承包方应履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到安全监督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备案;

(二)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三)复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技术支持部、安全监督部审查合格后实施;

(四)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保证施工人员能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

(五)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规定。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工作过程中按《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监督记录卡》(附件六)要求检查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与设备安全;

(六)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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