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蔬菜企业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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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90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06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857水果、蔬菜产品的总灰分及总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的碱度测定方法

GB/T10473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NY/T1081脱水蔬菜原料通用技术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蔬菜

应符合NY/T1081的规定。

3.1.2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清洗→修整→(烫漂)→干燥→(回软)→冷却→(粉碎)→成品→检验→入库。

3.3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应与原料固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

形态

各种形态产品的规格应均匀一致,无黏结

气味和滋味

具有原蔬菜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复水性

95℃热水浸泡2min基本恢复脱水前状态(粉、粒产品除外)

杂质

霉变

注:

碎屑、焦化、干裂、变色为主要缺陷

3.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粉状

其他

水分/(g/100g)≤

6.0

8.0

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5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2

镉(以Cd计)/(mg/Kg)≤

0.05

汞(以Hg计)/(mg/Kg)≤

0.01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4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30

六六六/(mg/Kg)≤

滴滴涕/(mg/Kg)≤

甲胺磷/(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氯菊酯/(mg/Kg)≤

1

3.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均、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称取混合后样品200g于白搪瓷盘内,色泽、形态、杂志、霉变等用目测法。

5.1.2气味与滋味用嗅和尝的方法。

5.1.3复水性:

称20g样品放入500mL的烧杯中,倒入95℃热水恒温浸泡2min,观察其状态。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总灰分

按GB/T88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1047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镉

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亚硝酸盐

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亚硫酸盐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敌敌畏、杀螟硫磷

按GB/T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2甲胺磷

按GB/T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3氯菊酯

按GB/T5009.10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10、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4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抽样

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两份,1分检验,1分留样。

6.2出厂检验

6.2.1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合格品。

6.4.2检验结果中如有不超过一项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从同一批号的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4.3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为为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包装

7.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21302的规定。

7.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运输

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中;

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袋、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包装袋、箱与墙壁之间距离在10cm以上。

7.4.3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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