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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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1寒潮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7.2.3.2寒潮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3.3寒潮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4.1大风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7.2.4.2大风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4.3大风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5.1沙尘暴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5.2沙尘暴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6.1低温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6.2低温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7
高温分级预警标准………………………………….…-26-
7.2.7.1高温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7.2.7.2高温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7.3高温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8.1干旱Ⅰ级(红色)预警标准
7.2.8.2干旱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7.2.8.3干旱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9.1冰雹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9.2冰雹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10雷电分级预警标准……………………………………-28-
7.2.10雷电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10雷电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11.1霜冻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11.2霜冻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7.2.12.1冰冻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7.2.12.2冰冻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13.1大雾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7.2.13.2大雾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富平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渭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富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富平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冰雹、雷电、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各镇、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为主。
1.4工作格局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主导、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按职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格局。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部成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
副县长杨稳山
副总指挥:
县公安局局长何志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王华中
县气象局局长张武平
成员:
政府办(应急办)、气象局、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果业局、畜牧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安监局、广电中心、文物旅游局、卫计局、环保局,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单位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张武平同志兼任。
2.2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应急综合研判及应急预案启动;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管理、指导镇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机制;
负责《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
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应急工作气象服务;
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
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各镇(街道)参照县级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3工作机制
建立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解除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采取防御措施的建议。
建立部门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根据分析的气象灾害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作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建议。
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报、信息、资料,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联络员机制。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联络表详见附件),负责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工作联络。
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召集开会,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
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
加快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县、镇、村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气象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行业背景资料、专业监测情报、预报、灾情、险情、救援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注意:
气象灾害预警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有区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中的灾害标准指在较大范围发生、灾害影响严重、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气象灾害事件,在时效上比预警信号有所提前,为提前防范,气象灾害预警侧重考虑48或24小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侧重考虑24或12小时。
气象灾害预警:
侧重对各相关应对部门的应急准备。
侧重对社会公众的避灾自救。
)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电话、传真、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12121”电话、气象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成员单位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业产业园区、工业产业园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县气象局制作气象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的联动和响应措施见附则。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开展培训、科普宣传等方式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逐级报告气象灾害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可越级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4.2预案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气象灾害。
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应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反馈。
必要时,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
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进入同级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预警标准,却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在综合预警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级分部门响应
4.3.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影响的镇(街道)根据气象预报预测情况和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