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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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Word格式.doc

(一)严格控制原则。

本联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依法合规原则。

抵债资产各环节操作必须依法合规、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及时处置原则。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四)明确责任原则。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造成抵债资产二次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严格划分各环节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相应岗位、落实责任,并对各环节的规范操作负责。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联社资产保全部是抵债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与信贷管理、财务等部门配合完成。

第六条基层行社职责

(一)对抵债人提供的拟接收抵债资产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向联社提出抵债资产接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联社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职责

1.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基层社提交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

3.负责抵债资产实物的保管并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准确记录工作信息。

4.负责抵债资产分类工作,并建立台账管理。

5.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职责

对基层行社提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职责

1.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涉税事宜。

2.会同资产保全部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

3.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省联社、市级机构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

1.指导辖内联社开展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及管理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下级联社申报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

3.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信贷管理部

对下级机构申报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

1.负责指导辖内联社抵债资产核算管理及检查。

2.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九条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为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决策机构,履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的审批(咨询)职能。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应分别履行审批(咨询)程序。

接收抵债资产要在签订抵债协议前或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前履行审批程序;

处置抵债资产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权限为:

(一)抵债资产接收

1.抵债资产价值能够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2.抵债资产价值不能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500万元(含)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3)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经市联社咨询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二)抵债资产处置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授权各市联社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接收

第一节接收条件

第十条抵债资产接收条件

(一)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已宣告破产,市区联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市区联社债权的其他情况。

(六)市区联社认为可以抵债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贷款抵押物,要优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所得价款偿还所欠市区联社债务,如无法直接处置变现,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抵债条件的,方可实施以物抵债。

第十二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合机构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一)市区联社认为不宜抵债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节接收方式

第十四条以物抵债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信用社债务。

(二)法院裁定抵债。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生效裁定确定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务;

或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未成交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实物分配时,由法院裁定作价抵偿所欠市区联社债务。

凡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调解进行以物抵债的要按照协议抵债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采取协议抵债的,应当比直接追偿等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明显提高债权受偿比例。

第十六条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联社要及时申请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信用社债务。

对于动产经过两次有效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产权经过三次有效拍卖,但无法成交,不接受以物抵债将给市区联社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可申请同意法院裁定抵债。

第三节抵债金额确定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接收定价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原则,要由财务审批委员会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定价。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参照,由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必须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资产,不得接收。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以和解或接受调解以物抵债的,须以法院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抵债。

(二)采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的,应要求法院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拍卖确实无法成交,按照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抵债金额。

第十八条抵债金额高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资金或重新贷款等形式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三人。

应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或按抵债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抵债金额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的,要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依法判决时法院提供),保留追索权并继续追索(法院裁定再无其他资产可执行,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除外),差额部分在原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节申请

第二十条采取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

(一)采取协议方式抵债的,债务人应先向基层行社提出以物抵债申请。

内容包括:

1.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认可的意向性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

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

商定的抵债资产价值、抵偿债权本息及税费金额;

抵债资产价值与抵偿债权差额的处理方式;

抵债资产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权证的移交时间、地点、方式;

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税费的负担;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等条款。

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如果存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或机构,应在签订抵债协议前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抵债金额应扣除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相应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等。

2.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抵债资产照片及清单等,并要按照抵债资产清单进行实地核实、盘点。

3.经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4.债务人及担保人可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除提供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定意向性文件、强制执行书、破产分配方案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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