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研究----人口资源与环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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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

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

由于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需要对其再行补偿,经界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

关键词:

耕地保护;

区域补偿;

价值标准

1引言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耕地保护问题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

现实中,耕地过度非农化与耕地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护耕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

这些耕地保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抑制耕地减少的成效,但是远没达到预期的目标,耕地保护形势仍然非常严峻[1]。

存在耕地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耕地保护产权不清[1、2]。

这需要在明确耕地保护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

所谓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指从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对等角度出发,由部分经济发达、人多地少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过多承担了耕地保护任务的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以协调不同区域在耕地保护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农地非农化的合理需求,又能在总体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的耕地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的目标[2]。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在于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包括面积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确定以及运行机制的构建。

其中,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整体框架构建和补偿对象确定已分别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2]和《中国区域耕地赤字/盈余预测》[3]中进行过研究。

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对补偿标准中价值标准的确定进行探讨。

2土地价值理论及其构成

土地价值理论是土地价格评估的基础,也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基础。

随着人们对价值认识的深化,土地价值理论经历了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现代土地价值论这样一个发展历程。

2.1土地价值理论发展

2.1.1土地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起源很早,英国经济学W·

劳埃德是这一理论的先驱者。

他认为商品价值只表示人对商品的心理感受,不表示商品某种内在的性质;

价值取决于人的欲望以及人对物品的估价[4]。

18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加利阿尼、法国经济学家孔狄亚克都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

这一理论经过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萨伊等人的系统化,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萨伊(J·

Say,1767~1832)从效用价值入手,提出土地价值的大小在于土地为人类所提供的效用高低,并提出“生产三要素”论,认为地租是对土地服务的补偿或收入[5]。

在效用价值论基础上,经杰文斯、瓦尔拉、门格尔、维塞尔以及庞巴维克等人研究发展,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

维塞尔((F·

Wieser,l851~1926)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来源,效用和财物的稀少性相结合而形成的边际效用是价值形成的条件,是价值的尺度。

土地价值是由土地的有效用和土地资源的稀少性所决定的[6]。

他们认为,决定土地价值的因素并非供给方面的生产费用的大小,而是土地利用者需求方面的主观因素,即土地给利用者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大小才是决定土地价值的惟一因素。

可以看出,边际效用价值论是用主观心理分析方法来说明价值形成过程的理论。

2.1.2劳动价值论

威廉·

配第(Willian·

Ptty,l623~1687)在研究地租时认为:

“土地的价值,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对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的比例的大小”[7]。

他认为,土地的价值取决于投入土地的劳动量,而劳动量则只取决于劳动时间。

亚当·

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1776年出版《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地租、利润和工资“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8]。

卡尔·

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提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得的一部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土地可分为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

土地物质是纯自然物,不是人类劳动产品,因而没有价值。

土地资本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

真正的地租和现实中的地租收入不同,真正的地租仅为使用土地而支付,不管这一土地是未被开垦还是己经改良;

但现实中的地租收入则除真正的地租之外,还包括土地资本的利息,而且,它们共同决定土地的价值。

2.1.3现代土地价值理论

现代土地价值理论是在人类追求经济增长进程中出现的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发展价值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资源资产的过度开采和日趋枯竭以及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的恶化,人们开始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对资源的生态环境的价值衡量方法也就应运而生。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土地产品具有不同维度,不同维度的产品由于其界定和度量的成本的不同,其价值表现不同。

起初,土地产品主要表现为承载和生产功能,而其他功能由于不稀缺而显得不那么重要,这时界定和度量其他功能的成本要大于预期收益,致使其他功能的价值被置于公共领域。

随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加剧,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尤其是农用地)不仅具有承载和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环境等功能。

此时,由于这些功能稀缺性上升和技术进步,使得界定和度量以前被置于公共领域的价值的成本和收益发生变化,最终这些价值逐渐显现出来。

美国环境经济学家A·

M.·

弗里曼(A·

Freeman)认为,作为一种资产的资源——环境系统的经济价值,可以定义为其提供的所有服务的价值的贴现。

由于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存在,资源——环境系统所提供的很多服务并不能受到市场的适当调节。

土地,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外部性等原因,其经济价值要大于其在市场所实现的市场价格[9]。

曲福田教授在对耕地价格的研究中,认为传统经济学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农产品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耕地所拥有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食物安全以及世代公平等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从而在耕地非农化过程中导致大量的社会福利损失[10]。

霍雅勤也从耕地的资源价值出发,并运用边际效用理论,提出土地价值等于土地的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则是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三者之和[11]。

还有学者综合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价值的完备结构是由使用价值和补偿价值构成的。

使用价值取决于自然资源的有用性,其价值大小决定于它的功能,补偿价值就是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上的投入[4]。

姜文来、杨瑞珍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应由其商品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三部分构成,而生态环境价值由比较实的物质性的产品价值(有形资源价值)和比较虚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无形的生态价值)两部分构成;

折补价值是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12、13]。

黄贤金教授认为对土地的价格内涵应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即地价是资源配置的结果;

地价是土地资源最佳配置预期效益的体现;

地价是土地生态环境经济价格;

地价是土地的稀缺价格[14]。

2.2土地价值构成

按照资源经济学的观点:

资源资产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它们分别是资源资产的商品价值、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用公式表示可表示为:

V=VC+VE+VD

(1)

其中:

V——资源总价值;

VC——资源的商品价值;

VE——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

VD——资源的折补价值。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使得我国耕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它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

这就是说我国耕地除了具有其商品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刘慧芳[15]认为,在我国耕地资源特别缺乏的情况下,农地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功能价值就显得特别重要。

俞奉庆、蔡运龙认为根据物质满足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物质的物质价值、物质的精神价值和物质的综合价值。

就耕地资源而言,耕地资源的物质价值包括耕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生态价值的间接价值及社会价值;

精神价值包括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

耕地资源的综合价值则是耕地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它独立于满足人类具体的物质和精神需求[16]。

资源资产折补是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12、13]。

之所以称为折补是因为它与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不能套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来处理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折旧。

其实,对环境保护技术和资本等的投入及为保护物种而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各种投入等都可以算作是土地资源资产的折补价值,尽管这种投入目前来说还远不够。

对于耕地资源的折补价值核算,我们可以从我国耕地资源每年由于水土流失和耕地利用而造成的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角度衡量。

据皮门特尔(Pimentel·

D)等人研究,美国耕地每年有4×

109吨土壤流失和130×

109吨的水流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亿美元/年[17]。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耕地的价值分为四大部分:

即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社会价值和折补价值。

其中,社会价值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耕地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和耕地的发展权价值。

耕地的价值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V=VC+VE+(VSB+VSF+VSS)+VD

(2)

式中:

V——耕地价值;

VC——耕地商品经济价值;

VE——耕地生态环境价值;

VSB——耕地社会就业保障价值;

VSF——耕地发展权价值;

VSS——耕地的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

VD——耕地折补价值。

3耕地价值核算

3.1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VC)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是指耕地用于农业生产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价值。

现代估价理论对评估的土地价格要求是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即将正常市场条件作为评估的基本假设条件。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农民可以取得社会平均利润。

我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我国的土地价格的规定也是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

但是,我国农业生产是在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进行的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生产,中国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就失去了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机会。

如果只根据耕地实际生产的收益来评估土地价格,就忽视了正常生产的这一基本条件。

因此而失去生产的正常利润和耕地的正常纯收益,就需要进行补偿[18]。

R=Rn+Rm(3)

R——耕地的商品纯收益;

Rn——耕地的农产品纯收益;

Rm——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

对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通常采用政府对农业和农民补贴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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