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阻碍电子商务发展因素与解决策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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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障碍9
(五)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不够完善10
三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10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策略10
(二)电子商务发展的微观策略13
四结论14
参考文献14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和WTO的加入,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把其发展战略建立在全球基础上,跨国公司通过扩大海外业务以及跨越国界的收购和兼并来力图扩大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现在这种全球化的趋势已经取得显著的发展。
事实上,全球化是商业竞争的必然结果。
尤其在许多产业面对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需求的时候,竞争越发表现得残酷和激烈。
几乎所有传统产业的商家们都己面对平均赢利能力下降的压力,因此,所有参与全球化游戏的商家们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是如何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去发掘更大的赢利空间,同时传统的经营方式己经不能适应庞大的跨国公司所需要的高效管理模式,这时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恰恰迎合了这种需求,为各大、中、小企业提供了方便管理、交易的有效手段。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人们利用电子手段进行商业贸易等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
电子手段是指电子技术、工具、设备及系统,包括最早的电话、电报、电视、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计算机、通信网络;
现在的信用卡、电子货币和计算机网络。
商务活动包括询价、报价、洽谈、签约、支付结算、商业交易,国内外贸易等经济活动。
具体地讲电子商务是把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在计算机网络、物流和信息流结合起来的应用。
它同时强调这三部份是有顺序的:
只有先建立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建立好比较完善的标准和各种信息基础设施,才能顺利扩展到网上交易,使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者实现统一。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日渐取代传统商务的操作方式的今天,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除了在形式和应用层次上的不同外,在运作上亦有着显著的区别。
因此,企业在考虑应用电子商务时,对此必须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争得一席之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数字化、电子化,让传统的商务流程转化为电子流、信息流,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大大提高了商业运作的效率,并有效地降低了成本。
第二、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商务活动,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电子商务则可为企业个人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创造更多商业机会。
第三、电子商务简化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流通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流通成本,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力。
第四、电子商务对大中型企业有利,因为大中型的企业需要买卖交易活动多,实现电子商务能有效的进行管理和提高效率,对小企业同样有利,因为电子商务可以使企业以相近的成本进行网上交易,这样使中小企业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流通渠道和信息资源,极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五、电子商务将大部商务活动搬到网上进行,企业可以实行无纸办公化节省了开支。
(三)电子商务的重要性
当今,中国的传统企业和中国的新型网络服务商,在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下,在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的配合下,积极行动、共同努力,开始真正地面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我国成功的实现了“政府上网工程”,早在2001年就开始了“企业上网工程”,“家庭上网工程”,它们被称之为新时期网络发展的“三部曲”,在全国掀起了上网的新浪潮。
“企业上网工程”是推动和检验这三部曲成功与否的至关重要的一环,我国企业上网以“新竞争战略”为主题,提出“上网提高竞争力”的口号。
“企业上网工程”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虽然已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是关于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尚待完善,信息化进程发展缓慢,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操作的摸索段。
因此,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必将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本章从企业信息化建设、技术安全、诚信、法制完善、物流现代化等方面对阻碍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基础建设的阻碍
(1)计算机网络知识较为贫乏,信息化观念淡薄
在我国,不论是企业还是国民,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获取能力认识不足,有的只限于从网上获取消遣性信息,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尽管国内对电子商务“炒”得沸沸扬扬,不少人(包括企业)对电子商务仍然持怀疑、犹豫、观望甚至拒绝的态度。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1月发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介于9138万和9662万之间,用户上网最主要的目的,还是浏览网页、查询信息、网上聊天,电子商务应用与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
(2)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一个真正成功的互联网企业的运营,除了融资和市场推广这两个因素外,拥有一批复合型的人才是互联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而经验丰富的管理和IT人才资源在全世界都很稀缺。
在我国,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目前我国部门、行业信息的电子化方面力量严重不足,而没有各个部门行业信息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CCID的调查显示,80%的企业急需引进高级管理信息人才,来促进企业的电子商务规划、管理与建设。
只有真正解决了人才制约的问题,电子商务才可能真正实现同传统产业的融合与升级。
所以,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是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成功的根本保证。
(二)安全障碍支付问题
(1)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需要支付和结算,它要求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与电子化的配合。
但我国目前金融服务的水平和电子化的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目前还没有一家真正的网上银行,也无一家国际信用卡公司。
而且,我国与各国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各种银行信用卡标准不一样,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
因此,改变现有的支付方式,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网上支付,已成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2)网络安全迫在眉睫
作为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要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传递。
其次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绝对安全,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
对于我国来讲,网络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其本身就有不安全的隐患,加之技术、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其不安全因素更加突出。
因此,网络安全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最为担心的问题,也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障碍。
电子商务必须通过Internet进行,但网络并不具备商业交易需要的安全性。
大量的经济信息在网上传递,资金在网上划拨流动,网上交易的权威认证要求万无一失,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电子商务安全还令人忧虑。
目前,国际上通常采取访问控制、授权、身份认证、防火墙、加密存储及传递和内容控制、数据备份等多种措施来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三)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诚信因素分析
(一)我国诚信基础薄弱,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任度低
由于我国长期的“重商主义”影响,导致一些传统社会诚信道德与伦理的缺失。
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经理人缺少诚信、信用卡诈骗、对欠债追讨不力等诚信问题每天见于报端,几乎成了普遍现象;
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2)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电子商务难于运营
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而电子商务贸易内的信用评级还完全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所以评级中介机构、评级依据都未得到法律认同,从而评级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存在分割问题。
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方面是我国以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行业性质的,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库本身没有相互联网,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即使各行业的信息库进行互联,但是由于行业有些商业信用信息相互保密,造成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
信用系统建设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法律障碍
(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
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2)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
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
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
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
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
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
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
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五)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物质资料的流入转化、流出过程。
一旦某一环节不能及时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