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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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土地整备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安置房源分配工作,包括:
接受街道办事处提出《安置房移交申请书》的书面申请;
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对于符合本措施第七条并按本措施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已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
负责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安置房源日常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
负责在系统平台选房及上传材料等操作工作;
负责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等相关协议;
负责办理差价结算的工作;
在系统平台上提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及本措施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扫描件;
将在系统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
在系统平台上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打印并送达;
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具体安置实施工作。
第九条区土地整备中心通过系统平台实施日常分配信息化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安排1-2名专人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终端地址和专用账号,并由该专人登陆专用账号进行日常的安置房选房操作。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系统平台采取网络化数据处理的方式,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设有服务终端,系统平台数据可提供实时查阅,并可完成安置房分配相关手续(包括房源预选、上传材料、审查程序、下载通知书等)一站式办理。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申请资格
第一十四条
安置房分配对象包括:
(一)辖区开展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对象;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审议通过的,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的安置对象;
(三)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的安置对象;
(四)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给予安置房的安置对象。
第一十五条分配原则
第一十六条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安置房分配严格按照分配的程序
进行,分配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制度。
(二)集中安置原则:
同一项目实行就近选择安置小区。
(三)先签约、先选房原则:
根据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
依次选房;
同一天签约,其先后顺序已明确的,按照已明确的顺序选房;
同一天签约,其先后顺序未明确的,采用抽签办法明确选房先后顺序。
第一十七条分配方式
第一十八条
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签一户、分一户”的动态分配方式为日常分配状态;
同一批次性质相同的,且难以分清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才采取统一分配方式。
第一十九条分配顺序
第二十条
(一)日常分配
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具体按照附件一办理。
(二)统一分配
街道办事处编制统一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具体按照附件二办理。
第二十一条材料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一)分配房源分类
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对以下四类在系统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1.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住宅类房屋补偿确权审查表
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附表九)
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一、二)
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⑦相关会议纪要(如涉及特殊情况)
⑧其他证明资料
2.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
②符合新区已审议通过安置类“一户一栋”身份的认定文件
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
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三、四)
⑦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⑧储备土地交接表
⑨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
⑩相关会议纪要(涉及特殊情况)
⑪其他证明材料
3.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
②《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五、六)
④付款的相关票据证明
⑤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⑥已核发的房屋交接通知书
⑦其他证明材料
4.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
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七、八)
④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⑥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
街道办事处将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选房时序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源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手续统一通过系统平台进行一站式办理。
系统平台共分五种状态:
1.预选房状态→2.已选房状态→3.提交申请书状态→4.已发通知书状态→5.已入伙状态。
其中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状态有时间期限要求。
1.预选房状态(60个自然日)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状态控制在60个自然日内。
如限期内未按本措施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确认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2.已选房状态(30个自然日)
系统平台对已选房状态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
第二十五条日常分配流程
第二十六条
日常分配流程包括变更房源状态、资格审查、分配实施、结果备案。
(附件一)
(一)变更房源状态
1.预选房状态
选房开始,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将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预选房源,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
2.已选房状态
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后的6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已签字盖章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预选房转变为已选房状态。
3.提交申请书状态
房源转变为已选房状态后的3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安置房移交申请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已选房转变为提交申请书状态。
《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须符合本措施第十条关于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四种类型的规定。
(二)资格审查
1.报送材料
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备案。
2.审查材料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三)分配实施
1.核发通知书
区土地整备中心对于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规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开具《房屋交接通知书》(附表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在系统平台上将对应的安置房转变为已发通知书状态。
2.通知书送达
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下载、打印并送达等工作,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后续工作。
(四)结果备案
1.办理入伙
《房屋交接通知书》自开出当日的下个月起,相关单位不再承担缴交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2.系统平台备案
系统平台在《房屋交接通知书》开出的下月起自动生成已入伙状态,系统平台将保留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件)作为备案材料,安置房分配工作完成。
第二十七条统一分配流程
第二十八条
统一分配流程包括材料审查、公示、选房顺序确定、分配实施、
结算、分配结果审查、分配结果公示、入伙、安置房分配结果备案等工作流程。
(附件二)
1、材料审查
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规定审查申请资格。
对符合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真伪及完整性。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涉及伪造材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不予办理分配申请。
2、公示
现场公示安置房分配名单,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3、分配实施
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安置房分配组织工作,对符合本措施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办理选房工作。
系统平台操作流程按照日常分配流程办理。
4、结算
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签订工作后,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购房款清算工作。
5、报送材料
街道办事处将已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
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原件备案。
6、入伙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附件要求办理入伙手续。
第二十九条选房工作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选房、看房的组织工作,在系统平台做好预选房源、材料审查与提交、房源申请、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等的相关工作。
组织现场看房,开具《看房介绍信》(附表十一)。
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差价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补偿协议约定
安置总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等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
总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二)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小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
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差价。
(三)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大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
建筑面积,包括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1、对选房面积超出补偿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超出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给予现金结算;
2、对选房面积超出补偿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超出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现金结算。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上述面积差价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区政府指定或成立其他机构作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的,则由该机构负责项目安置房具体分配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系统平台操作规则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进行预选房源后,如存在放弃申请安置房的情况,该房源在预选房60个自然日后转变为未选房状态。
街道办事处在预选房的60个自然日内不能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导致预选房转变为未选房状态后,不能因同一事项在60个自然日内再选择同一房源。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进行自动控制,到期将自动取消申请程序。
街道办事处无权将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延长。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审查申请资格。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安置房申请材料。
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办理房源申请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安置房的分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对已分配安置房做调查、回访、跟踪工作。
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骗取安置房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退回已分配安置房,同时按照同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入住期间的租金。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社区、街道办事处、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