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复习重难点串讲笔记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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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的定义:
指采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将同质危险以集中管理的措施统由保险机构加以控制,由分散状态的危险单位共同出资形成利益共同体—危险团体(保险单位),少数危险单位的意外灾害事故损失,由共同基金进行补偿,从而达到整体的抗御灾害的效果。
4.立法定义: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保险的特征:
(1)危险依赖性;
(2)危险选择性;
(3)行为营利性;
(4)分担社会性;
(5)资金公益性;
(6)目的合法性;
(7)利益对等性;
(8)金融中介行。
6.保险与赌博:
(1)危险(风险)的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社会作用不同。
7.保险与储蓄:
(1)目的不同;
(2)实施方式不同;
(3)给付反给付关系不同。
8.保险与保证:
(1)合同性质不同:
保险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证一般为无偿合同;
(2)保险合同为主合同,而保证为从合同;
(3)责任承担不同:
保证人一般承担的是代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保险人除非是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第三人责任,否则无追偿权。
9.保险的分类:
(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①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②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
(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保险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
10.保险的功能:
(1)分担风险;
(2)经济补偿;
(3)防灾防损;
(4)金融中介。
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
1.保险法: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有狭义说与广义之说。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业法;
(3)保险特别法。
3.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本质上为私法;
(2)保险法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4.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是意大利的《康索拉都海事条例》;
1369年《热那亚法令》标志着保险立法的诞生;
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法令》确立了标准海上保险条款。
5.法国路易十四于1681年制定的《海事条例》是欧洲近代典型的保险立法;
旧中国1929年公布了《中华民国保险法》,为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保险法,但并没能实施。
6.新中国的保险法
(1)初步形成时期: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2)恢复时期:
1980年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以保险法命名的行政法规。
(3)发展与完善时期: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保险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颁布的保险法。
第二编保险法本论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
(1)债权性
(2)非典型双务性
(3)强制有偿性
(4)射幸性
(5)不要式性
(6)格式性
3.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
该分类的意义:
(1)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不同
(2)保险价值的概念适用不同
(3)保险利益的判断基础不同
(4)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
(5)现金价值存在与否及其运用不同
(6)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
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以保险金确定的方式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以是否在合同中预先确定保险价值为标准。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以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不同范围。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以两个以上相互牵连的保险合同的相互关系。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以是否以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为标准。
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是否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为标准。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的组织。
2.投保人:
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约定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投保人的资格:
(1)具有权利能力与相应的行为能力。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及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被保险人的同意: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事前同意(允诺),事后的同意(承认)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阶段;
指定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
保险受益人:
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保险公估人:
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以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5.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意义:
(1)防止赌博
(2)防止道德危险
(3)限制赔偿程度
(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特征:
(1)保险利益的合法性
(2)保险利益的确定性
(3)保险利益的可估价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在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1)现有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已经确定的现存利益。
包括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担保物权利益、债权利益。
(2)期待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将来可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指权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区别:
(1)能否以金钱计算不同
(2)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
(3)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不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的人身保险须第三人同意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法定人身保险利益
①本人对其自身具有保险利益
②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
③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其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④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2)意定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上述法定保险利益之外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转移:
(1)因继承关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
(2)保险标的因法律行为转让而导致的保险利益专业
(3)因破产而引起的保险利益转移
保险利益的灭失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要约:
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投保和要保。
实务中通常表现为投保人填写预先由保险人印制好的投保申请书,并将其交付给保险人的方式来完成。
保险要约的方式:
口头或书面。
2.保险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或进行变更扩张
(2)受要约人在保险要约到达后失效前即享有承诺权
(3)要约一般以其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3.保险要约的终止:
(1)保险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保险承诺
(2)没有约定时间,经过了合理期间,受要约人没有保险承诺,视为终止
(3)受保险要约人明确拒绝保险要约
(4)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5)保险要约人死亡
(6)保险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4.保险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保险要约的撤回的通知应当在保险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保险要约的撤销是指保险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将该要约予以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3)保险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发出之前到达该受要约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约定了保险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要约不可撤消;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保险要约是不可撤销,且为履行该合同作了准备。
5.保险承诺:
指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保险承诺的构成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向保险要约人作出
(3)须在保险承诺期限内到达保险要约人
(4)保险承诺与保险要约应一致
(5)保险承诺须表明受保险要约人决定与保险要约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6.保险人相对人的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义务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告知的时间:
(1)保险合同订立时
(2)保险合同订立后
(3)保险合同变更时
告知义务的主体:
告知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
免于告知的事项:
(1)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知的事实
(2)保险人应知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知的事项
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2)客观上没有告知的事项须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提高保费或承保
说明义务:
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作确定的解释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
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1)义务主体不同
(2)义务的内容不同
(3)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同
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