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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

因此,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今天主要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一、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

  1、护士的执业条件

  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

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条例第八至十一条)

  1)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及逾期申请的条件。

  2)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及处理原则。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延续注册的申请及执业注册的注销管理。

  5)建立护士执业记录。

  案例1:

2000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明锦陪妻子蔡善华到镇卫生院就医,当班“医生”张道中为其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为其开药打吊针,其间出现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明锦将界牌镇卫生院及张道中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5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明锦败诉,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

张明锦不服,于今年5月20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当班的“医生”张道中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当班护士蒋本武也没有护士证,蔡善华的诊疗人员均没有诊疗资格,仍违反规定从事诊疗工作。

张道中知道蔡善华有过药物过敏史,但对患者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规

  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3)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其次,关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1)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

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和发布后,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

(一)》等。

2)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涌现,各种诊疗仪器设备不断更新,医疗机构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或制定新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最后,关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则包括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2)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

(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患者保守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案例2:

医院护士因为粗心,在为婴儿洗澡的时候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致使出生未满三天的婴儿的屁股等多处部位被烫伤。

初为人父母的覃某和杨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

8月21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0796.03元。

2005年1月27日3时30分许,杨某在宾阳县某医院生下覃儿。

同月30日早上9时许,该医院的当班护理护士在为新生婴儿洗澡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造成覃儿屁股等部位多处烫伤,烫伤创面红肿,有的地方在创面上还有大小不等的水泡,以及部分表皮剥脱。

事发后,婴儿于当日转到该医院烧伤科治疗。

经诊断为:

全身多处热水烫伤(30%,其中浅Ⅱ度19%,深Ⅱ度11%)。

覃儿由此于2005年1月30日至3月2日在该医院免费住院治疗共32天。

2006年2月15日,覃儿家人将该医院告到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577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42485.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洗澡的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就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言,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护士应当依法执业的另一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内容就是有关正确书写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等病历材料的问题。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和保管病历的规定。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因此,必须保证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对病历要实施科学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本条是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而作出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涂改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判定其真实性对于判定责任至关重要。

这里提到的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

  案例3:

一名83岁的老人因感到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治疗,不料医院的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却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

当日下午,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

悲痛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了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作出赔偿。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家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十万元。

2005年1月11日,老人王某感到身体不适,胸闷发烧,遂住进北京某医院检查。

医院以“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于当日上午收入医院治疗。

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

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15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15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

15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宣告死亡。

经查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竟是别人的名字。

院方自述,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该院的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因该患者途中转病房没有使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

院方称使用这瓶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

此外,医院的护理记录自下午15时40分开始,脉搏、呼吸、血压多处数据内容冲突,且与心电图记录无法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

鉴定机关对该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亡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并有监测心电图为证,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有明确适应症,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

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甲培新’药品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使用时应有明确标识。

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很多问题:

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识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该院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

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

由于医院疏于对患者入院后的护理,建立完备护理记录时患者的病情已严重恶化,治疗中使用药品“甲培新”时不符合临床用药的操作要求,现有记录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上述这些过错行为的存在都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

据此可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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