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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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版doc

一、部门主要职责清理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民生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与贯彻,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和有关分析研究报告

承担季度及有关指标预测算工作

 

拟订重大区情区力调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根据国家普查任务,拟订鹤城区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相关普查工作,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负责开展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承担住户一体化、贫困监测、小康监测等民情民意调查、月度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等;组织实施社会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开展社会发展水平、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

 

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通过统计出版物及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制定和实施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规划,建设全区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基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负责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区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区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承担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业务检查指导,夯实各级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基层统计基础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各级统计工作职责

 

负责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开展对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市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区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承担鹤城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宣传、报名咨询工作,组织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并代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承担鹤城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咨询工作,指导全区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承担社会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数据(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的收集、整理、提供、管理、发布

根据相关指标(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统计数据,承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宏观决策咨询建议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统计人员培训服务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咨询服务

区统计局

法制股

统计法制宣传

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活动载体:

悬挂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横幅,向市民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有关统计法制法规问题

区统计局ﻫ法制股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及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信息。

并做好社会各界来电、来信、网络等统计数据咨询服务

区统计局ﻫ综合股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整理、加工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区统计局ﻫ综合股

统计公报发布

发布全区全年主要统计数据

区统计局ﻫ综合股

出具统计数据证明

为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所需统计数据证明

区统计局ﻫ综合股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目  录

   .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规范案件查处

  。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管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七)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九)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经常性检查:

根据年初检查计划,局结合本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检查。

.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稽查。

 

(二)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案源的三种情况立案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举报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属本局职权范围,由局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上级交办案件

对于上级交办案件,自收到交办材料日内完成立案手续进行案件查处。

(三)巡查,专项检查,经常性稽查发现的案件。

在巡查,专项检查,经常性稽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程序执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鹤城区统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怀化市统计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份。

 

三、查处程序

(一)发现违法行为

鹤城区统计局指派名或者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统计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单位处以元以下罚款或书面警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

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县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确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或者在稽查中已查实统计违法行为,需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填写《补充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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