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绍泉诉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遗产继承纠纷上诉案研究与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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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绍泉,男,1929年6月12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物资供应处离休干部,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物华小区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艳华,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敬业小区26号楼2单元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艳丽,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辛采油厂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辛采油厂四矿102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卫东,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物华小区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上诉人黄绍泉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1986年1月30日,上诉人黄绍泉与被继承人姚秀清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被继承人姚秀清与其前夫生育三子女,即本案三被上诉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
上诉人黄绍泉与被继承人姚秀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物华小区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70型楼房1套,交购房款27124元。
2002年4月27日,被继承人姚秀清立录音遗嘱一份,内容为:
将其个人财产70型楼房的一半处分给儿子石卫东继承。
在场见证人有李宝珠、刘莉。
2002年6月14日,被继承人姚秀清因病去世。
2003年7月,姚秀清因生前在原滨南采油厂从事家属工劳动237个月,即自1966年7月至1986年3月,获得退养家属一次性退养金利息差6744.4元,由上诉人领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黄绍泉居住使用位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物华小区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的70型楼房;
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石卫东房屋分割款7万元;
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上诉人黄绍泉支付被上诉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利息差各1686.1元。
以上过付款项于2004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
一案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被上诉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上诉人黄绍泉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