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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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号。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委托)乙方对项目(物业名称)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项目;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写字楼、停车场车位;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须参照贵阳市行业行政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协字[2014]第05号”),按双方约定的相关等级标准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倾倒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会所、游泳池、商业网点等商业性设施,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球场等非营利性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规划红线与市政及相邻界定设施的外联及处理;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六)车辆停放管理;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前期介入的相关工作;

(二)业主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三)根据业主需要提供其他特约服务。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特邀服务或其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管理标准见附件五)。

将业主/使用人要求的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服务内容与质量应该明细和量化。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遵循合理、公平及服务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质价相符的管理运行成本,并选择如下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方式。

1、即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乙方计提的管理费。

2、其他购房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自其接房之日起,预先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高层住宅:

1.96元/月.平方米;

(2)办公楼:

2.84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

4.2元/月.平方米;

(4)停车场车位物业:

65元/月.位。

(二)乙方向甲方和其他业主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乙方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及构成明细见附件三,不足15天者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者按一月计算。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三)乙方每月计提的管理酬金按本条第2款第1项金额的10%提取,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进行本条第2、3、4、5等歀约定的物业服务时,所需日常材料、耗材的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材料计划,报经甲方审批后采购、报销;

第8款约定的物业公共安全责任保险事宜,也由甲方购买并承担责任。

(五)物业服务费及结算方式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物业服务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折旧费及酬金。

2.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期间,甲方需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折旧费及酬金。

3、进行物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负责垫付,乙方每月编制向其他购房业主收取的“物管费收入报表”报甲方审核后,如收不抵支,由甲方分时段按本条第1或2款的约定数减去乙方己收或应收的物管费后,支付给乙方;

反之乙方将剩余部分划转给甲方。

第七条、物业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公摊处理办法;

1、由甲方按实际发生数额全额承担支付。

第八条、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折旧费

双方约定,乙方为实施“项目”物业服务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2388.73元/月,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当月采用五五摊销法,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详情见附件五)(发票的处置问题)

第九条、费用支付

1、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折旧费和酬金采用后付费方式;

2、物业服务资金支付:

乙方建立严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台帐,每月报表定时交甲方审核;

每月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报收支台帐10个工作日内对该台帐审核无误后,按收支的差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3、水电公摊费由乙方单独列帐,每月报甲方审核,按实际费用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调整的依据

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参照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指数,经与甲方、业主/使用人协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含停车费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停车费的缴交及调整按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包括税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清洁费、照明电费、秩序维护费、物业利润等,不包括车辆保管及保险费。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剩余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业主大会决议处置;

(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200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收取之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65元/个·

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或使用权由甲方出让给业主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65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

第十三条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电梯轿厢及其他可用于广告发布的业主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并由甲乙双方对上述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幼儿园属/(甲方/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

(一)会所4.2元/㎡·

月;

(二)幼儿园4.2元/㎡·

月。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附查验清单):

(一)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三)/。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查验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

(三)/。

第十七条前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涉及的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查验情况,甲乙双方应签订确认书,建档留存,作为界定双方交接验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自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的产权资料及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五)资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上述资料于交房前1个月内向乙方移交。

第十九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使用人非正常使用的除外)。

甲方及时受理乙方反馈的业主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并联系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甲方按相关规定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甲方应配合乙方执行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环境绿化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管理时,甲方、业主/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乙方可采取规劝(通知、提示)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业主/使用人通告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乙方须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甲方和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施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装修房屋的业主/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该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期间的服务管理事项、服务管理费、装修保证金收取退还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并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于年月日,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40平方米,其中:

办公用房90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95平方米,位于;

其他用房155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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