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原理教师与学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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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职教师实在学校产生后出现的
3、近代学制产生,教师成为一个专门职业
(三)、教师的地位
教师的地位是通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占有的地位资源来体现的,主要包括:
教师的社会作用、教师的政治地位、教师的经济待遇、教师的职业权利和教师的从业标准。
(四)、教师劳动的特点
1、劳动对象的社会性
(1)、学生来源于社会
(2)、教育目的是为社会培养人才
2、工作的复杂性
3、劳动的创造性
(1)、社会发展需要创造
(2)、培养创造性人才,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
(3)、教师的劳动过程具有创造性
(4)、教育对象千差万别,只有因人、因事、因事、因地制宜的创造
(5)、教师工作的艺术性
4、言行的示范性
5、劳动的长期性
(1)、学生成长需要较长的时间
(2)、教师自身知识储备、掌握教育规律需要较长时间
(3)、社会对教师劳动成果的评价需要较长时间
(五)、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与途径
1、何谓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
2、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1)、专业理想的建立。
教育理想是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感受和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关于教育本质、目的、价值和生活等的理想和信念。
(2)、专业知识的拓展。
教师专业知识拓展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量的拓展,即教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补充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
其次是质的拓展,即从知识的理解、掌握到知识的批判、创新;
再次是知识结构的优化,已广泛的文化知识为背景,以精深的学科知识为主干,以相关学科知识为必要补充,以丰富的教育心理科学知识为基本知识边界的复合型知识结构。
(3)、专业能力的发展。
教师的专业能力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顺利完成某项任务的能量和本领。
包括设计教学能力、表达能力、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交往能力、教学机智、反思能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
(4)、专业自我的形成。
专业自我就是教师在职业生活中创造并体现符合自己志趣、能力与个性的独特的教育教学生活方式以及个体自身在职业生活中形成的知识、观念、价值体系与教学风格的综合。
具体包括自我形象的正确认识、积极的自我体验、正确的职业动机、对职业状况的满意、对理想的职业生涯的清晰认识、对未来工作情境有较高的期望、具有个体的教育哲学和教学模式。
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师范教育
(2)、新教师的入职辅导
(3)、在职培训
(4)、自我教育
(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
(2)、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
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
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
(5)、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此外,根据《宪法》和《教师法》,教师还有申诉权和人身人格权
2、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特定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
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1)、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可称“尊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教书育人的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5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义务可称“提高水平”的义务
二、学生
(一)、学生的特点
1、这里的学生是指在校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与在自然状态下学习的人是不同的。
2、学生的特点
(1)、一系统学习间接知识为主
(2)、学生是具有主体性的人,这种主体性体现为独立性、选择性、调控性、创造性、自我意识性。
(3)、具有明显的发展特征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的权利
(1)、195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
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又提出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2)、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权利公约》,我国儿童享有受教育权、保护权、独立财产权、生活获得照顾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闲娱乐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荣誉权、著作权和平等对待权。
2、儿童的义务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有义务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学生群体
(一)、学生群体的类型
1、正式群体:
是由组织文件和原则明确规定群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群体,如学校的班级、教研室、各级行政组织和车间、班组等
2、非正式群体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目的,学生由于相互之间的喜爱、兴趣与好感而自发结合的群体,他们也有一定的相互关系结构和规范
(二)、学生群体的教育作用
1、学生之间的互相影响
2、学生群体的自我管理
3、学生群体的风气、舆论对学生的影响
4、学生群体的自我教育
四、师生关系
(一)、师生关系在教育中的作用
1、何谓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育目标,以各自独特的身份和地位通过教与学的直接交流活动而形成的多性质、多层次的关系体系。
2、师生关系在教育中的作用
(1)、良好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2)、师生关系是衡量教师和学生学校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3)、师生关系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
(二)、师生关系的类型
1、教师中心论:
传统教育
2、学生中心论:
现代教育
(三)、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
1、影响师生关系的因素
(1)、教师方面:
第一、教师对学生的态度:
罗森塔尔效应
第二、教师领导方式:
民主、专制或放任
第三、教师的智慧
第四、教师的人格因素
(2)、学生方面
(3)、环境方面:
人际关系环境和课堂组织环境
2、良好师生关系的基本特征
(1)、尊师爱生、相互配合
(2)、民主平等、和谐亲密
(3)、共享共创、教学相长
3、建构良好师生关系的策略
(1)、了解和研究学生
(2)、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正确的学生观包括:
学生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的不成熟性具有发展价值;
学生具有主体性,特别是创造性;
学生是责权主体,有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学生是一个整体的人,是知情意行的统一体。
(3)、热爱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
(4)、主动与学生沟通,善于与学生交往
(5)、努力提高自我修养,健全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