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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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规范办公用房租赁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止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机构增设、职能调整导致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调剂解决而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的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赁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进行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租赁标准
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租赁期限,且不得租赁高档价位的商业办公楼、宾馆等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办公用房租赁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通过调剂难以满足办公用房需求的,可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租赁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
(二)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
(三)编制部门下达的关于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文件;
(四)若为二层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租赁办公用房的批示意见;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办公用房租赁方案(包括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档次、期限、金额等)。
第十条按照确定的办公用房租赁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租赁资金数额,将其列入租赁部门和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房屋业主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租赁合同和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范本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
第四章办公用房租赁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
确需装修的,应当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不得转借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办公用房租赁费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租赁办公用房的,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公用房租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已租赁的办公用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已颁布的租赁办公用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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