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研究与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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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
(二)车物损失五万元以内、人员轻微伤害;
(三)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其他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案。
公安交通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按要求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撤离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强行处置。
对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处理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时应使用《快速处理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
《快速处理决定书》可以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委托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
第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五)支干路不分时,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时,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八)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车的;
(九)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二)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四)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和行人的;
(十五)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车的;
(十六)辅道车未让主道车的;
(十七)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十八)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十九)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逆向行驶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二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超车的;
(二十四)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十五)机动车违章驶入交通管制道路的;
(二十六)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十七)机动车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二十八)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九)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违章上、下乘客被后车追撞尾部的;
(三十一)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由行人负全部责任:
(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三)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四)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违章行为之一,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
(四)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五)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等行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章行为,且情节相当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双方均有本规定所列违章行为,认定违章情节严重的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公安交通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责任方不暂扣车辆,但可以令其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
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快速处理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所属各评估点进行损失评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当场进行一次性调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直接赔付。
责任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到案发地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快速处理决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以外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对公安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