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水库调度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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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水库调度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负责对公司系统内各分公司及所属水电企业水库调度工作的指导,制定公司系统水库调度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各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水库调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做好本区域水电企业水库调度工作;

(二)指导本区域水电企业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等水库经济运行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行水平;

(三)指导本区域水电企业做好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指标的分析、复核工作,保证水库调度运用指标的准确和有关指标的合理;

(四)负责本区域水电企业水库调度评价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水电企业主要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水库调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洪水预报方案、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年(月)度水库调度计划、年(月)度发电计划、年度防洪应急预案等,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三)认真做好水文气象和水库调度运行分析、水库调度工

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四)建立完善水库调度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

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积极开展水库经济运行工作,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综合效益。

水库调度运用参数和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八条各水电企业要在工程设计、施工阶段和投入运行后注意收集水库调度运用的有关主要参数和基本资料。

主要参数和基本资料是进行水库调度的依据,是水库调度的基础,必须充分重视。

第九条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参数及指标包括:

水库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死水位及上述水位相应的水库库容等;

装机容量、发电量、保证出力、控制流量、多年平均发电量、发电水头、机组机型、主要运行工况参数等;

有防洪任务的水库还应包括防洪高水位和防洪库容,下游防洪标准和安全泄量,汛期预留防洪库容的分期起迄时间等;

兼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还应包括设计规定供水水量及水位要求等。

第十条水库调度运用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库容曲线、设计洪水、径流资料、泄洪曲线、水轮发电机特性曲线、下游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引水系统水头损失曲线、下游河道资料等。

第十一条对于泥沙问题严重的水库应定期进行水库淤积测量,按泥沙淤积情况复核库容曲线。

新库容曲线需上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水库投入运行后,因水文地质条件、工程情况及综合利用任务等发生变化,水库不能按设计规定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及时汇报上级公司,并组织设计、勘测等单位,对水库运用参数及指标进行复核。

正常运行的水库,每隔5-10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四章水文气象情报及预报

第十三条水文气象资料主要包括:

库区及大坝上游集水区年、月、旬、日、时水文气象(包括降雨、径流、蒸发、水位、气温、湿度等)时间系列,典型年过程;

库区历年各气象要素及气象灾害实测和统计资料等。

第十四条各水电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水文气象观测站。

当国家基本水文气象观测站不能满足水库运行管理的要求时,可以增设新站,以库区干流和主要支流为重点,合理布设水文气象观测站点,以满足电站的水文预报要求。

站点的选择应考虑代表性、交通、通讯条件,并力求稳定。

第十五条各水电企业应加强对水文气象观测站及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水文气象信息畅通,并不断完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及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各水电企业应进行与水库流量平衡有关的水文气象要素的观测及计算,其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站水库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各水电企业应设立水库调度机构,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快速有效收集和分析枢纽上、下游或流域梯级各电站水文气象信息,以满足水库经济调度的需要。

第十八条各水电企业应创造条件开展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并收集水文气象部门的预报成果。

第十九条各水电企业应及时对监测资料及有关分析成果进行整理、归档,妥善存储和保管。

第五章洪水调度

第二十条各水电企业应根据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水库洪水调度原则,结合枢纽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防洪应急预案和年度洪水调度运用计划,报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梯级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应从流域梯级整体利益出发,做好上下游水库的统筹协调,确保梯级发电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各水电企业水库洪水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设计确定的枢纽工程设计洪水、校核洪水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照设计或地方防汛部门批复的调洪原则,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和按规定控制下泄流量,尽量减轻或避免下游洪水灾害,并尽可能进行洪水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年度洪水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

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以及工程缺陷、库区存在的问题等;

枢纽工程概况及水库运用原则;

有关各项防洪指标的规定;

洪水调度规则;

绘制水库洪水调度图。

第二十三条汛期防洪调度时原则上水库下泄流量应不超过本次洪水的入库洪峰流量。

第二十四条因入库洪水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规律或本枢纽工程上游新建有具有调节性能的水库,原设计没有计算分期洪水的,水电企业应会同设计单位补充计算和制定分期汛期防洪限制水位,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待批准后按新的防洪限制水位进行水库洪水调度。

汛期在不实施防洪调度的情况下,水库水位严禁超洪水限制水位运行。

实行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运行的水库,要严格按批准的动态水位进行运行调度,不得超水位运行。

第二十五条各水电企业应充分利用水情自动测报和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做好水库洪水预报和调度。

主要方式有:

预泄调度:

在洪水入库前,利用洪水预报提前加大水库的下泄流量(最大下泄流量不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腾出部分库容用于后期防洪。

补偿和错峰调度:

在确保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前错或后错方式,应明确规定错峰起迄的控制条件。

实时预报调度:

根据预报入库洪水和当时水库水位及规定的各级控制流量的判别条件,确定水库下泄流量的量级,实施水库预报调度。

第二十六条各水电企业按洪水调度方案进行水库调度时,应及时发布泄洪闸门开启时间、数量、开度和闸门名称,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闸门操作,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泥沙严重的水库,应采取调水调沙相结合的调度方式,根据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泥沙运行规律,研究分析采用适宜的泥沙调度方式。

第二十八条各水电企业应根据设计规定和参照历年水文气象规律及当年水情趋势确定汛末蓄水时间。

若需提前蓄水,应经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六章发电调度

第二十九条发电调度任务是利用水库调节库容,充分发挥梯级电站补偿作用,合理调配水量多发电,增加发电效益,并按设计承担电力系统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任务。

第三十条发电调度应以枢纽工程和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做到经济、优质运行。

第三十一条各水电企业应编制年度发电计划。

年度发电计划按前五年流域平均来水编制,同时选用其它典型频率来水计算发电量。

每月、每日发电量计划应在前期发电计划的基础上,参照相应时段水文气象预报、电网情况及上级公司下达的当月水库考核水位编制。

在制定月、日发电计划时,对于实行分时分季电价的区域,应充分考虑电价与水位关系。

第三十二条日、周调节水库,应充分利用短期水文气象预报,编制相应日、周运行计划,库水位应尽量维持在较高水位运行。

在允许范围内可采取提前加大机组出力,拦蓄洪尾的措施,提高水能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目标、参数和指标,编制水库调度图。

实时调度应采用设计水库调度图与水文预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度,充分利用水文气象预报,逐步修正和优化水库调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上下游梯级电站的水库,应积极开展梯级水库的发电调度方式的研究,制定梯级电站运行调度计划,绘制梯级水库联合调度图,协调各梯级电站间蓄放水关系,以获得全梯级最佳综合效益。

第三十五条各水电企业应与同一流域不同投资主体的上下游电站开展联合调度方式的研究,利用水库不同的调节性能和水文条件的差异,进行水库联合调节,加强协调和配合,发挥联合调节效益。

第三十六条各水电企业应积极通过开展厂内经济运行,优化开机方式和负荷分配,保持机组在高水头高效率出力区运行;

及时排漂清污,减少水头损失;

枯期及时进行尾水河道清理以提高运行水头,进行库区泥沙及淤积物清理等工作以达到节水增发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各水电企业应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合理运用水库调节库容,提高水头和水量利用率。

做好与电网调度的沟通,当水库弃水或有可能弃水时积极联系电网调度尽可能争取多发电,减少或避免弃水。

第七章水库调度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水电企业应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调度手册,并不断修改完善。

水库调度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电站设计规定的基本任务、调度运用原则及有关调度协议;

水库设计运用参数和指标;

水文气象预报;

洪水调度;

发电调度;

水库调度命令、泄洪设施使用规定等。

第三十九条各水电企业应编制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系统长期可靠运行。

第四十条各水电企业应建立水库调度月报制度,对流域降雨、来水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调度运用情况进行分析;

按电网调度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下月预报、水库调度计划和发电量计划。

第四十一条各水电企业应建立水库调度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及时了解、收集水雨情信息,掌握水库运行情况;

做好水文预报,进行水库调蓄计算,提出调度意见;

做好水量平衡计算和调度运用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十二条水库调度人员应及时整理、归档雨、水、沙情资料,综合利用资料,短、中、长期预报成果,调度方案及计算成果,以及其它重要调度运用数据和文件等。

第四十三条各水电企业应做好水库调度工作总结,每年汛末和年度分别编写洪水调度总结、发电调度总结及有关专题计算总结,并报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公司、分公司将结合安全性评价、季节性安全检查、防汛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各水电企业水库调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各水电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水库调度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关分公司、水电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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