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森地产--建设施工协议合同11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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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础清槽(含清槽)及以上土建图纸所有工程内容,不包含(不含基础土石方挖运、桩基工程、基坑支护、消防、变配电、燃气、弱电、太阳能)发包人分包项目。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招标方式暂定合同价款万元,工程竣工后采用据实核定结算方式。
2、本协议中承包人指总承包人,分包人应特别明确。
分包工程应当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
四、对示范文本第二部分修改和补充
(一)第9条《事故处理》补充:
1、总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视事故情节轻重可对承包人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2、施工中,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施工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存在严重问题,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二)第20条《承包人代表》补充:
1、承包人对在投标文件中向发包人提供的有关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和业绩的真实性负责。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执行经理、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施工中必须全程到位,指导、管理和监督施工,直至交付。
上述人员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
发包人认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不符合条件,承包人须予以更换。
3、承包人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必须参加施工中各项重大活动,到位率应在90%以上。
要按时参加发包人主持的现场调度会。
(三)第22条《承包人劳务》补充:
1、承包人要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及时引起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本协议拨付工程款等原因而发生上述情形,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第36条《质量目标》第36.1款补充:
1、因工程质量一次交验未达到合格标准,或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价1%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同意,由于自己原因工程不能全部竣工验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不含初验期),并立即整改。
达到验收标准,视情况赔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
3、施工中,在各分部检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局部或主要部位、主要节点、主要工序质量不合格,存在问题严重,或因施工质量和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评,承包人除限期整改外,每发生一次,应承担500-5000元违约金。
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停付工程款,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承担以上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4、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已签字的检验结果负责,不得借故为难承包人。
(五)第38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补充:
本工程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要求。
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六)第49条《竣工验收》补充:
1、工程竣工验收前10天,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三套,其中两套为原件(供报送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存档),确保竣工验收顺利。
承包人提交资料延误影响竣工验收,每延迟一天应承担1000元违约金。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的技术文档,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每延迟一天,应承担1000元违约金。
2、房屋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不承担非工程施工质量引发的责任。
发包人造成的破损,需要维修时承包人另行收费。
3、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或拒不退出施工现场,或者以任何理由妨碍或影响业主使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尽快撤离现场并移交工程,承包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加倍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七)第50条《质量保修》补充:
1、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移交给发包人。
此后两个月,承包人安排专人按照发包人、物业管理要求,负责处理房屋质量维修、整改等。
需要维修、整改的,发包人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承包人,载明整改维修内容、期限。
2、承包人承担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所承包工程范围的质量责任,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并不因【工程保修期竣工确认书】的发出或合同终止而解除。
3、质量保修回访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GB/TI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遵循《服务程序》对交付工程在保修期内定期回访。
每季回访一次,结合物业管理和业主要求,按存在实际问题维修。
4、保修内容:
乙方施工的所有项目。
5、保修期限:
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
土建、安装一年,采暖二个采暖期,防水(含地库防水)五年。
(八)第57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第60条《合同条款的调整方案》、第62条《支付事项》、第63条《预付款》、第65条《进度款》、第67条《竣工结算及结算款》,按本协议执行,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
五、对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修改及补充
(一)第5条《工程分包》补充:
1、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桩基工程;
基坑开挖(土方运输)工程。
2)通风排烟、消防喷淋、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预埋仍在总包施工方内)。
3)电梯及电梯监控系统,10KV-1KV-计量箱之前的变配电工程(预埋仍在总包施工方内)。
4)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对讲等弱电工程户箱前的穿线、分线器(预埋、盒仍由总包施工)。
2、分包工程在施工中,总承包人应当配合。
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网络形象计划。
发包人对所指定的分包人不配合总承包人工作的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给予分包人每次500-5000元的处罚。
3、分包人的技术文件报送、检测与复试费用,应按总承包人要求,贯穿工程实施阶段的整个过程,延误的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承担总承包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第15条《承包人》补充:
1、分包管理及配合费为分包项目总价的2%,作为分抱施工单位向总包单位缴纳的分包管理及配合费,施工中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发包人不再追加。
2、配合费范围:
由发包人另行分包(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分包工程),需要总承包人配合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均纳入总承包人管理(包括工期、质量标准),以及建筑垃圾(含分包单位)总承包人统一清运。
分包人积极配合。
不服从总承包人管理的总承包人有权采取处罚手段。
3、配合内容:
1)提供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搭设场地。
2)正常施工工序的泥工修补、成品保护管理,但人为造成的除外。
3)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留出合理的工期、提供水电接口。
4)按邯郸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验收要求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的资料、做好各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
分包人资料的收集、整理按总承包人书面要求,每批次提前3天提交给总承包人。
5)其他应由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事项。
因承包人的协调、配合及管理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发包人可以扣除承包人配合费的部分直至全部。
6)分包单位施工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水、电费用,承包单位可按照邯郸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向分包单位收取。
除此之外,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总承包人不得向分包单位收取除水电费外的费用,除使用总承包人的材料、工具等外;
承包人不积极配合的情况,发包人有权酌减总承包人配合费的部分或全部。
8)分包人单独另行缴纳的各种规费,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对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自行解决。
如因此致使发包人被追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总价款中减扣相应费用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应另行赔偿。
(三)第31条《工期和工期延误》补充:
1、乙方收到施工图纸后一周内编制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安排并经甲方、监理认可。
计划内容应涵盖,主要节点计划时点,包括±
0.00结顶时间,主体封顶时间,主要分包队伍进场、完工时间。
2、工期自人工清槽开始计算,绝对工期:
天(含春节等节假日)。
年月日开工,年月日主体封顶;
年月日全部竣工。
其中地库工期以接到施工图纸之日算起,绝对工期80天,具备回填土条件。
4、承包人提前或延误10天竣工,不奖不罚;
在此前提下,每提前或延误一天(除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外)奖罚1000元/天违约金;
提前或延误在31天至60天的,奖罚3000元/天违约金;
提前或延误在60天以上的,奖罚5000元/天违约金。
5、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甲方和监理签字批复为准,工期相应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第41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
1、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提交采购使用计划。
否则,因此耽误施工而造成的工程停窝工,承包人除提交采购计划外,工期不顺延,还要承担每延误一天1000元的罚金。
发包人供应材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凡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提前提供材料计划,发包人按施工需要分阶段供应到施工现场,承包人验收后负责保管、使用。
3、材料价格的确定:
1)发包人供材及设备按暂定价计入预算,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调整。
2)材料价格:
除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外,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同期邯郸市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3)对于指导价中未涵盖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对市场进行询价后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按双方认定的市场价计取。
4)发包人指定户内配电箱等材料双方按照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后,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认可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5)设计变更涉及的但未含在预算编制内的材料价格确定方法:
在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
工程结算时以此认证作为调价依据。
(五)第4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1、除协议约定发包人供材料及设备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场时需带产品合格证、出场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需检测的材料由监理见证,承包人按要求现场取样、送检。
(六)第45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补充:
所有隐蔽工程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隐蔽。
承包人如擅自隐蔽,每发生一次除全部返工外,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
(七)第50条《质量保修》修改及补充:
按双方《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保证金付款方式详见本协议第68条。
(八)第57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修改及补充
1、预算价款的确定:
1)合同预算编制:
接到通过图审后的施工图纸2个月内,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预算书,双方按招标文件和协议确定预算总价。
2)工程量计算、套价及取费均执行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及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和机械台班定额、技术交底资料、定额解释汇编计价文件及政策性调整等相关文件。
3)根据确定的合同预算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价款做为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