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966259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保护原则】平遥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保持历史原真性、风貌完整性、生活永续性,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保护职责】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遥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平遥县人民政府负责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遥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经费】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平遥古城保护基金,用于平遥古城保护。

第七条【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平遥古城保护工作。

鼓励各类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平遥古城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等服务。

第2章 保 护

第九条【保护规划】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规划的申报、审批、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构职责】平遥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古城保护法律、法规;

(二)审查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和古城保护名录,负责遗产监测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四)审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

(五)组织研究平遥古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六)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包括:

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含双林寺、镇国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平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保护内容】核心保护范围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1)古城整体风貌和历史格局;

(2)古城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民居、商铺、工业遗产;

(3)历史环境要素:

城墙、瓮城、护城河道、桥梁、古碑、古井、牌坊、门楼、影壁、古树名木等;

(四)历史遗址、遗迹;

(五)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第十三条【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依法实行严格审批,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等,修缮活动应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传统流程进行;

与古城风貌协调的建(构)筑物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修缮;

不协调建筑的整治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要求;

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复原复建。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平遥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景观要素和视线通廊等,控制建筑高度,拆除不协调建筑。

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形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一致。

第十五条【环境协调区保护要求】平遥古城环境协调区应当根据与古城的视线分析确定高度控制要求,新建、改建建筑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

第十六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的;

(二)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街巷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的;

(三)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的;

(五)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的;

(六)未经许可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七)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的;

(八)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的;

(九)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

(十)其他危及古城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平遥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整体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的;

(二)侵占公共空间,包括园林绿地、护城河、道路等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的;

(四)建设污染及影响环境的设施的;

(五)进行影响古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危及古城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古井、古碑刻、古树名木等的;

(三)非法损毁、拆卸、转让、买卖历史建筑构件的;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工业遗产进行外观装饰、改造等的;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的;

(六)其他损害历史遗存的行为。

第3章 管 理

第十九条【规划审批】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平遥古城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对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修缮、改造、建设实施审批制度。

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修缮、改造、拆除、复建等建设工程,应当征求平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对重大项目应当进行遗产影响评估。

第二十条【修缮制度】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修缮制度、工匠备案管理和修缮主持制度。

鼓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历史建筑、治理不协调建筑,平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资金补助与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古城整体风貌管理】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屋顶、建筑外立面的管理。

保护古城传统轮廓线,对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民居建筑、建筑外观应当予以整修、改造。

禁止在建筑屋顶堆放杂物以及建筑外立面使用瓷砖、安装反光材料、太阳能板等。

第二十二条【街巷风貌管理】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巷风貌管理,沿街立面、广告招幌、摊位、市政设施、台阶坡道、铺地、台明、灯光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禁止拆墙开店。

影响街巷风貌的建(构)筑物,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整改,对影响行人安全的建(构)筑物应当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建设管理】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古城建(构)筑物的修缮、改造、拆除、复建等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通信、电力、有线电视、供排水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应当征求平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设施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占用、迁移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公共、游览、生活等设施;

不得依附于上述设施设备搭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清洁能源】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居民生活逐步取消使用原煤、型煤。

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采取油烟净化等措施,达标排放。

禁止商业经营者使用原煤、型煤。

第二十六条【取水管理】严格保护平遥古城的水资源。

禁止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新打井取水,逐步关闭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现有自备井。

第二十七条【消防管理】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古城消防工作责任制。

古城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升放孔明灯、许愿灯等;

(二)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使用易燃装修材料进行房屋整修;

(四)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五)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的大功率电器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设备;

(六)居住、生产经营、储存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核心保护范围车辆管理】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实行全面禁车,提供交通便民服务,对进入平遥古城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车辆实行交通限制措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救护、市政维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二十九条【业态管理】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内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护扶持传统文化特色产业。

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实施平遥古城商业业态布局规划。

第三十条【经营管理】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违法建筑、非法建筑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平遥古城产业政策、项目控制和布局规划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氛围相协调。

禁止安装现代卷闸等影响风貌的设施,禁止摆放、设立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广告牌匾、遮光棚等。

第三十一条【噪声污染管理】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市容管理】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古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摆放营业设施设备,堆放原煤、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粪肥等;

(三)倾倒、抛洒或处置、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废物;

(四)焚燃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废弃物;

(5)店外从事露天食品加工、烧烤;

(6)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贴挂宣传品;

(7)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

(8)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九)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等经营活动;

(十)其他有损市容坏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景点管理】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经营性景点。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景点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举报查处】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建立古城保护管理信用体系,实施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平遥古城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劝阻和制止。

第4章 利 用

第三十五条【省市支持环境改善】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平遥古城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支持,改善提升平遥古城居住和旅游环境。

第三十六条【文旅融合发展】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建立平遥古城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平遥古城文化旅游发展重要事项及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旅游规划利用】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平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古城其他规划相衔接。

建立保护发展项目库,将古城文化资源统筹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利用古城资源,对于利用社会资本保护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和个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赋予附期限的经营权。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证券机构为平遥古城的保护和发展,搭建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第四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营销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