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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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房管、新闻、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
(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临街墙面;
(三)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
临街建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做到规范;
(五)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六)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七)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第八条 需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开门、扒窗、搭建门厦、封闭阳台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装修。
第九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的,应及时修复。
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出现破旧、污损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
(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候车亭、道路铭牌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完好。
第十条 城市中的各类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
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第十一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亭。
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应限期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
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自行车修车点、瓜果和冷饮等摊点的,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
未经定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第十三条 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烧烤。
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卫生保证金和道路(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不按规定清理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应当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橱窗内贴字贴画和店外摆放招牌;
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要求,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到期应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树木、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广告;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广告。
第二十条 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输液体、流体、散体或易挥发有害气体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密封、覆盖,防止撒漏、挥发;
(三)尾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四)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必须在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随意调头和停靠;
(五)畜力车进入指定区域,必须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环境的地点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
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
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七)施工现场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烧落叶、秸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的卫生保洁,由城市交通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
村庄内的卫生保洁,由村(居)委会负责;
(五)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区、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七)各种摊点,由摊点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八)施工工地的卫生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上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化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区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投标等择优选择环境卫生专业企业承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作业。
第三十二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