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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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为明确责任,保障承、分包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招标形式及文件编号: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1.劳务分包人资质
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编号及发证机关:
主项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发证机关:
2.工程概况及劳务分包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作业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并不低于总包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约定;
4.2在符合前述4.1的前提下,双方关于分包内容质量标准的约定为:
;
质量目标为:
5.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双方同意本合同价款系依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的: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可调价格;
双方约定:
(5)其他:
5.2本合同价款(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可调价格),均已包括:
人工费、低值易耗材料费、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费、二级电箱外的电箱,现场维护、文明施工费,质量创优人工费,分包人现场办公费及办公用具、员工食宿、劳保、保险、利润、税金(税率按照甲方与业主合同标准执行)及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
5.3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及费用,不予调整:
(1)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超出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部分;
(2)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的上涨;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5.4合同价款的支付
5.4.1进度款
分包人每月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完成工程量,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月度完成工程款,提交支付申请表,承包人扣除下述内容后,付至上月完成合格工作量的%。
(1)承包人的相关费用、质量保证金和在进度款中须扣回的相关款项;
(2)分包人违法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分包人违章违规产生的罚款。
5.4.2分包人在办理款项支付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务工人上月工资支付表(须由工人签字或按指纹并加盖分包人公章)、考勤表及合同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
劳务工人劳动合同需报承包人备案。
(2)按工程所在地建委要求(如有),办理实名制卡的相关手续、资料,以及通过实名卡发放工资的证明报承包人备案。
(3)与当期工程款金额一致的合法发票。
5.4.3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是已从发包人处获得相应款项。
若发包人迟延支付承包人相应款项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支付相应顺延。
5.4.4分包人应指定专人收取合同价款,承包人对指定外的第三人可以拒绝付款。
如分包人指定的收款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因分包人未及时通知造成钱款被冒领等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分包人指定合同价款收取人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
(4)本工程总包合同;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书面的洽商、变更等文件。
7.质量保证金
7.1质量保证金预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___%,并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
(1)在承包人支付合同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
(2)在劳务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一次性预留。
7.2分包人对其负责劳务的工程部分质保期为年。
未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期满后10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如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未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在质保金中相应扣减,超出的差额部分由分包人另行补齐,承包人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8.图纸
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正式开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9.合同价款的结算
9.1分包人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和发包人、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
9.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且收到发包人工程结算款后14天内向分包人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合同尾款。
9.3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双方代表
10.1承包人代表
(1)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2)承包人代表权限为:
进行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代表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签订合同及结算的相关经济文件须加盖承包人公章方为生效;
另外,代表人无权以承包人或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借款及其他融资活动。
10.2分包人驻现场代表
(1)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2)分包人代表权限为:
全权代理分包人组织现场施工,确认工程量及工程结算金额。
11.保险
11.1分包人必须为其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各类保险,保险单据须报承包人备案。
办理保险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
11.2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因分包人未办理保险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分包人全额承担。
12.违约责任
当分包人违约时,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承包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承包人在不损害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下,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分包人逾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同工程总包合同/业主合同的相关约定)的违约金,并应承担承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累积逾期超过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承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3)因分包人转包或再次分包本合同工程,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分包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承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4.合同解除
14.1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时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仍对承、分包双方有效。
14.2发生通用条款第14条禁止的情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全部工作内容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4.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4.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5.补充条款及附件
附件一: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