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4.25修订稿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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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张家口城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贴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出差支出费用按规定均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张家口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应乘坐硬座火车,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大巴车或动车,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确因出差任务紧急且路途遥远需要乘坐飞机必须经校长批准。

未经审批的飞机票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下,如遇打折机票不超标准可以乘坐。

第九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旅店、招待所。

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标准:

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40元;

到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到本市城区以外县区出差确需住宿的,须经校长批准,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7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住宿或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补助标准为:

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

城区内临时工作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12元,在本市区临时工作不予补助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的不实施交通费包干,由学校派车、包车、自带车辆的或由接待单位及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交通补助费。

外地出租车费用一般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报销出租车费用的要写明事由,经校长批准后报销,同时不再发放交通补助费。

第六章报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需持《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处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分类粘贴在报销单背面。

票面说明用途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单》先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确认票据来源合法、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并在稽核处签字,之后依次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或进行游览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差旅费、住宿费购买饭店商品或开支其它消费项目,杜绝虚报冒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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