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注册会计师报备办法(新)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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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引入并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含外省事务所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省外事务所或分所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业务报告。
第四条
防伪报备系统使用的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包括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
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
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条
防伪报备系统分为二个模块:
一是省内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块;
二是省外事务所使用模块。
(一)省内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进入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模块,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
(二)省外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模块进行;
填写基本资料、报备业务信息,点击提交,进行手机验证码验证(统一手机号码一天只能验证两次),在通过手机验证后获得随机防伪码,请事务所在该报告封面或报告第一页标示该防伪码。
第九条
业务报告报备分为七类:
即财务报表审计、验资、证券审计、司法鉴定、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其他业务。
事务所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
(一)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二)验资业务:
包括设立、变更验资项目。
(三)证券审计:
必须由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上市公司审计、内控审计、债券发行审计、IPO审计、新三板审计等。
(四)司法鉴定:
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审计业务。
(五)经济责任审计:
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六)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是指除(四)(五)项以外,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
(七)其他业务:
是指除以上六种业务类型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事务所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事务所在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标识。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三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实时或首次报备的资料,在报备信息上报后30天内可自行修改;
超过30天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业务报备修改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改。
第十四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标识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报省注协审核撤销。
第四章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
第十五条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六条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实地调查等处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或电话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3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书面或电话提醒一个月后,事务所仍存在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协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二维码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不录入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四条
对报备数据异常、涉嫌压价竞争、有投诉举报的,协会将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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