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期末考试物权法机考题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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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其成立但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12
海商法上的海事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13
买卖不破租赁突破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14甲将物借用于乙,被乙的债权人丙认为是乙的财产而扣押,此时甲可以对丙主张所有权。
15
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16
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之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
17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18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19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称为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称为原始取得。
20物权的排他性与物权公示原则无关。
2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2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3即使根据公示生效主义,在履行公示方法之前,物权也可以发生变动。
24占有不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5简易交付是一种现实交付。
26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27债权让与是物权行为。
28物权行为可以如下区分:
单方物权行为和双方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行为和动产物权行为。
29土地在物理形式上并非独立物而不可成立物权。
30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1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个人的所有权-社会所有权-个人与社会向调和的所有权。
3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要大于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3《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4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5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6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37占有人经过取得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善意的。
38占有时效的中断的原因包括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但不包括占有性质的变更。
39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
40因为土地的空间所有权包括地上所有权和地下所有权,所以它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原则。
4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42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
43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44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
45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和所有权相分离。
46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为谁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谁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谁有了财产,谁就是权利主体。
47李某建房挖地基时挖出三件古代陶器,经有关部分鉴定具有很高的价值,这三件陶器应归李某所有。
(×
)48所有权关系反映的是一种人与物的支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
49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50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5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5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53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54物权的保护方法限于物权的方法。
55物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
56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将土地交回发包方。
5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办理。
)自动续期
58地役权可以被继承。
59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60地役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合同生效之日起
61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62地役权的设定是有偿的。
63留置权人既可以留置动产,也可以留置不动产。
64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5留置权人没有使用收益留置物的权利,但是可以收取留置物的收益。
66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处分其占有的留置物。
67共同共有中,对重大修缮行为,需经过一半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全体人员
68共同共有的成立需要有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
69甲、乙、丙各自出资50万购买丁的房屋,则甲、乙、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甲乙丙为按份共有
70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71甲、乙按份共有一辆卡车,甲在一日运输时,一个轮胎爆炸,甲可以单独决定更换轮胎。
72甲和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则甲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
73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7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5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76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
77人的担保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
×
78抵押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79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采取在主债权文书上载明抵押条款的方式订立。
80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81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属于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82抵押权人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用益价值。
)交换价值
83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抵押人仍可为其他人设定用益权(√)。
84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
85债权确定期间已经登记最高额抵押的,不用变更登记。
86动产质权不能因法律之外的因素取得。
87动产质权不可以依让与取得。
89在动产质权关系中,当出质人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出质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
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6.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0.当债务人需要靠抵押物清偿贷款时,应首先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然后清偿欠银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最后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1.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2.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采取在主债权文书上载明抵押条款的方式订立。
23.抵押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24.抵押权不能因继承而取得。
2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26.抵押权人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用益价值。
27.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9.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抵押物。
30.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1.地役权的设定是有偿的。
32.地役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设立。
33.地役权可以被继承。
34.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35.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36.地役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37.动产可设抵押权,可设动产质权,但是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38.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9.动产质权不可以依让与取得。
40.动产质权不能因法律之外的因素取得。
41.动产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处置质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42.动产质权是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的物的质权。
43.对所有权的限制违背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所以不应该对其进行限制。
44.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属于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45.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46.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
47.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林地的最高承包期限高于草地和耕地。
48.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9.共同共有的成立需要有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
50.共同共有中,对重大修缮行为,需经过一半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51.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