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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2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相关规定,从具有基药配送资格的企业进行购货,连锁门店统一从连锁公司进货。

3遵守药品验收制度,验收员对药品逐一验收,合格药品上柜销售,不合格药品拒收,按公司规定办理退货。

养护员按公司养护规定对药品进行养护。

4基药销售按照国家基药价格规定标准,不允许超过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实时地根据网上走。

5基药在销售过程中质量查询,质量投诉,不良反应报告,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6国家对基本药物实行电子监管,2019年3月31日生产的基药应有电子监管码,否则不能进行销售。

第二篇: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平价蔬菜水果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

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上市凭证是否与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信息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

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

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

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

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

销售生鲜食品的可通过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和记录进货台帐。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录入到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

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

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食品经营单位:

平价蔬菜水果负责人:

年月日

第三篇: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

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

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

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

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第四篇:

乳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所有乳制品贮存保藏严格按照产品标签上的要求,不同乳制品按照各自要求保存在特定的条件下。

定期检验乳制品的保藏期,对过期乳制品及时进行下架处理。

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接收到有关执法部门的质量鉴定通知,及时对问题产品进行下架召回处理。

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乳制品上报至有关部门,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篇: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

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上市凭证是否与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信息相符。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1、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2、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另存,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分清责任,是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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