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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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3、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受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6、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和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的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9、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2、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1)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5、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的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1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3)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1)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2)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人、负责部门

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5、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求

(1)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3)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4)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5)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6、重大隐患的确认与挂牌督办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

(2)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3)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4)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7、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

  

(1)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2)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3)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4)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5)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8、项目建设各参与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

(2)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3)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

(4)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9、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确认、审核、批准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0、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的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

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的报告及其内容

(1)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①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③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④预防措施;

⑤其他意见建议。

12、摘牌销号的程序

(1)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2)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

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3)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13、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手段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

(2)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

三、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概念

(1)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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